房屋空置半年以上减收物业费?小心被炒房者钻空子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谭浩俊 责任编辑
吴佳珅
2018年06月28日 15:21:22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对因炒房形成的空置房问题专门施策,增加炒房者的各种成本,把炒房者彻底挤出房地产市场。
近日公布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自7月1日起,对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费应当减收,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对于因装修、通风等原因造成房屋暂时空置的,减收物业费不仅合理,对购房者也是一种公平的体现。但是,这样的规定显然不能“一刀切”。
近年来,从各地空置房的情况来看,因为装修、通风等造成的空置房,所占的比例并不大,更多的还是因为炒房、囤房等因素造成的房屋空置。而如果“一刀切”地减收空置房的物业费,就等于直接“让利”炒房者。因此,在出台减收物业费规定的同时,还应该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或者细则,对空置房产生的原因进行辨别、分类,以遏制炒房、囤房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而即便不追加费用,也不应该为其降费。
当然,如果能够在不减收物业费的基础上,再通过其他手段对炒房和过度投资住房的行为征收相关税费,如对因炒房等因素造成的空置房征收诸如空置税等,这一方法自然将更为有效。毕竟,只有对炒房行为进行全方位的控制和打击,才能形成强有力的攻势,让炒房者知难而退。而如果一方面口口声声说严控炒房,一方面又在政策和制度设计时留下缺陷和可钻的漏洞,给炒房者以某些政策暗示,炒房行为根本就无法得到有效控制、规范和解决。
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空置房几乎不需要任何公共服务,而不减收炒房者的物业费岂不就等于给物业公司增加收入。其实,这既是问题,也不是问题。表面上,“平白无故”为物业公司增加收入确实不合理。但从实际来看,在物业公司运转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物业费收缴不全,缺口比较大。如果再减少炒房者的物业费,会进一步拉大物业公司的收支缺口,使其更难提供良好的服务。鉴于此,与其让炒房者获利,倒不如让获利的主体变成物业公司,以便其更好地为小区居民服务。
另外,对于装修、通风等造成的空置房的物业费优惠政策,也应该设置一定的期限限制。从实际来看,在新房交付后的一年以内,应当能够满足装修、通风的需要,最长也不会超过一年半。时间过长,就可视作炒房,必须足额收取物业费。而空置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则可以按照每空置一年,物业费增加30%的方式收取,给炒房者更大的压力。增收的部分,可以在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按比例进行分成。其中,小区业主分摊到的费用,可以充实到小区居民维修基金中,以增加维修基金的来源。
当前,楼市调控已经到了非常重要的时刻,也进入到利益博弈的最关键阶段,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都不能给开发商和炒房者以新的期待和希望,而是应当关关收紧、步步从严、着着不让。只有这样,房地产调控的效率才会越来越好,房地产市场也才能越来越稳定。即便房价再次出现上涨,也不会像过去那样无序,而是会严格按照市场规律运行。
减收空置房物业费的政策,有合理的一面,也有其不合理的一面,相关政策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接下来,如果其他地方效仿山东的做法,一定要在山东政策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炒房留下的空置房问题,不搞“一刀切”。对于空置房物业费的减收,不能简单以空置时长为衡量标准,而是应该进行综合评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何辨别房屋空置的原因,可能需要房管部门、水电气管理部门、物业公司甚至小区业主共同形成合力,也考验着相关部门政策制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另外,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对因炒房形成的空置房问题专门施策,增加炒房者的各种成本,把炒房者彻底挤出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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