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G20备料精彩的杭州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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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上网,六个字的画外音听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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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言:网络问政织就造福人民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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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丨公交司机因为不实信息被骂 公众号“紧箍咒”不能缺失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高扬    责任编辑 郑亚丽
2018年11月03日 0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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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公众号的数量之多、信息传播速度之快、传播量之大、在读者中产生的影响之大,已毋庸赘言。

  原标题:公众号失实,“紧箍咒”不能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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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9日,广西全州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微信公众号发布不实报道侵害名誉案。今年6月8日,“桂林头条”发了一篇文章,称全州一老人挑菜上公交车被连人带菜“扔”下车。后经调查发现,公交车司机实际上是做好事,在公交车到终点站后帮老人卸货。事后,公交车司机诉至法院。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签署民事调解书,“桂林头条”承诺在11月30日前,连续7日发布对原告的致歉声明,并赔偿1元钱。

  公交车司机因一条不实报道被网友辱骂,陷入舆论漩涡,对其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幸运的是,经过各方努力,最终找到了事件中的老人,澄清了事实,还公交车司机以清白。至此,公交车司机和“桂林头条”之间的“恩怨”或可终结,但对于公众号发布失实报道背后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却不能不深思。

  如今,公众号的数量之多、信息传播速度之快、传播量之大、在读者中产生的影响之大,已毋庸赘言。可以说,越来越多的公众号承担着信息传播的重要角色,有些公众号甚至进军新闻信息领域,当起了“小编”。伴随着公众号的异军突起,与之相关的一些侵权问题屡屡发生,其中最多的,莫过于因报道失实而引发的侵权纠纷。

  为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行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要求,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站、公众号、微博等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新闻记者证。《规定》的出台让互联网领域的新闻信息传播有了一定的约束,但《规定》侧重于对新闻信息传播主体的许可和监管,对于新闻信息本身应当具备的一些基本要素,以及这些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的主体和从业人员应坚守的界限并未涉及。此外,由于公众号的申请门槛本身较低,提供身份证号就能申请,对于那些未经许可发布、转载新闻信息的公众号,打击和监管手法必须充分到位。

  真实性是新闻的第一生命。在传统媒体领域,无论是新闻单位还是新闻采编从业人员都应当对新闻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的,有关出版单位不仅需要公开消除影响还要赔礼道歉。在互联网领域,这些规范和约束同样不该缺位。

  新闻的严肃也在于其真实。随着时代的发展变迁,从事新闻信息传播的主体可以不断扩大,形式也可以多样化,但无论怎样变化,对新闻的真实性负责这一原则不能变。读者的新闻阅读习惯正在发生变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成为他们获取新闻的重要来源,保证新闻真实,是对读者的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而对于互联网领域的新闻信息传播行为,在平台自我监管失灵时,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措施却不应缺位。


标签: 司机;桂林头条;信息服务;互联网;老人;广西全州县;互联网领域;民事调解书;法院调解;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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