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改“禁烟”意义重大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冯海宁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8年11月30日 18:27:00
“控烟”改为“禁烟”绝不是文字游戏,而是控烟态度的转变和控烟力度的升级,在立法上“字字计较”,恰恰说明我们对于控烟立法的高度重视
中国控烟协会11月27日召开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专家座谈会,来自公共卫生、医学、法律、高校、控烟界的31名专家学者就“草案二次审议稿”展开讨论,并就公共场所控烟部分提出了修改建议。专家们呼吁,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修改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止吸烟”(11月28日《北京青年报》)。
对于专家们的呼吁,笔者举双手赞成。主要原因是,我国控烟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数据显示我国成人吸烟率现高达27%,7.4亿人每天饱受二手烟危害,而吸烟是导致诸多慢性病的共同危险因素。不久前,“确保年销售4750万箱的目标任务”引发热议,而2017年我国卷烟全年卖出4737.8万箱,可见今年调高了烟草销售任务,这意味着控烟与售烟也是一场艰难博弈。
要想减少吸烟危害国民身体健康,实现《健康中国2030规划》提出的“到2030年要把我国目前27%的吸烟人群降低到20%”等目标,必须从源头之一的立法层面上减少吸烟。上述31名专家学者就围绕立法提出了用“禁烟”代替“控烟”的建议,如果这一建议最终被立法者所采纳,虽然是一字之变,但其意义重大,对我国控烟事业来说,将会是一次不小的进步。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表述,其实为吸烟预留了“口子”。因为控制吸烟不等于全面禁烟,举例来说,一些公共场所所谓的控制吸烟,其实就是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而烟民在吸烟区或者吸烟室吸烟,不仅危害自身健康,而且烟味飘入公共场所后会造成其他人吸入二手烟。所以,控制吸烟的约束作用比较有限,全面禁止吸烟才能让更多人免受吸烟危害。
而且,“控烟”与“禁烟”释放的信息不一样。虽然“控烟”也是一种治理态度,但明显不如“禁烟”,因为全面禁烟的治理决心更大,措施更严厉,这既向国际社会释放出我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积极态度,也向国内释放出控烟“升级”的信号。如专家所言,“一个‘禁’字表明了我们针对三类场所旗帜鲜明的禁烟态度,彰显出我们积极控烟、维护不吸烟者健康的决心。”
一旦上述法律中“控烟”改为“禁烟”,不仅国家法律为控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也会促使地方控烟法规进一步“升级”,因为地方性法规一般要向国家法律看齐,否则,当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打架”时,由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地方性法规只能服从于国家法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方控烟力度的大小,法律法规是一种重要的标尺。
所以,希望“控烟”改为“禁烟”成为立法者的共识,以便为我国进一步控烟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当然,“控烟”改为“禁烟”只是从法律层面提升控烟力度的第一步,此外还要有相应的配套监督措施和惩罚措施,例如,如何监督三类场所全面禁烟,对违规吸烟者如何处罚,仍需要周密而合理的制度设计。但“控烟”改为“禁烟”这一步要尽快迈出。
需要指出的是,“控烟”改为“禁烟”绝不是文字游戏,而是控烟态度的转变和控烟力度的升级,在立法上“字字计较”,恰恰说明我们对控烟立法的高度重视。除了改“字”之外,专家们还呼吁应明示烟草制品包装应当印制带有说明吸烟有害健康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希望这一建议也写入法律中,让法律的高度、硬度成为今后我国推进控烟的坚强后盾。
标签: 吸烟;禁烟;控制吸烟;公共场所;专家学者;法律;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