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克”未尽 “刚克”缓行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黄 宏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06月01日 08:28:00
校园暴力固然让人痛恨,但“柔克”之法尚未尽,刚克”之法还是先缓一缓吧。把“熊孩子”轻易推给政法机关,只恐给人懒政之讥。
过去一段时间,一系列校园暴力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去年6月21日至24日的“四联暴”:从庆元到江西永新、南丰,再到广州工作,孩子间发生的暴力行为,让社会震惊。于是乎,法律界人士也跟着“吵”了起来,内容则是关于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中,人必须达到什么年龄,才能对什么样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目前争论的焦点,就是“14周岁以下不用负刑事责任”这个年龄设置是否合理。
希望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不外乎四种:回顾以往者认为,我国以前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到过12周岁,现在的14周岁太高;环视列国者觉得,西方有些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比现在14周岁要低;身体素质论者主张,以前营养条件不好,孩子14周岁还不懂事,现在不能再按“老黄历”;惩戒教育论者表示,对低龄少年犯罪予以一定限度的严厉惩罚,某种程度上胜过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
这种种理由见仁见智,但目的是一致的,就是希望将刑法作为一种利器,遏制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用刑法遏制违法犯罪行为有个前提,那就是当事人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刑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遏制力,主要着眼于其预防作用,即通过对少数犯罪人执行刑罚,来儆戒多数人,从而起到“惩前毖后”“打一儆百”的效果。然而,根据北京高院相关数据显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法律的认知尚不到三分之一。那么,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认知,显然要低得多。从这个角度来看,就算真的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所起的儆戒作用也实在有限。
再换个角度,中国历史数千年中,历代政治家、思想家常在社会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争论一个问题:对待犯罪和反社会行为,究竟是“刚克”还是“柔克”?所谓“刚克”,就是不管社会心理效应如何,以严刑峻法来威慑;而“柔克”,则是主张综合运用行政、民事、经济等各种手段统筹解决社会问题。
从这个视角,再来审视校园暴力这一问题,我们就会发现,校园暴力突出的现象,其实和社会处于转型期有很大关系:学校过于关注成绩;家长忽视了子女教育;部分地方的社会氛围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这三方面大有可改善的空间,远未到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迫不得已的程度。
看武侠小说,可以发现“杀手锏”往往要到最后用才有效,其实人类社会规则也如此。校园暴力固然让人痛恨,但“柔克”之法尚未尽,“刚克”之法还是先缓一缓吧。把“熊孩子”轻易推给政法机关,只恐不但效果不佳,还会给人以懒政之讥。
标签: 刑事责任;犯罪行为;未成年人;校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