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公约有用,实名制没必要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井桥夕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06月09日 09:38:00
我们需要的是民事契约、社会共治,靠内心的自律、平等的协商、必要的规范谋求利益相关方“利益交集”的最大化。不妨多一些公约的理性态度,少一些登记的盲目性。
都市生活中,广场舞的欣悦使许多人乐此不疲,噪音带来的烦恼却扰民不少。各地对此探索了多种约束策略,效果却差强人意。日前,安徽合肥某街道文化站再出新招,在辖区开展了广场舞“实名登记制”,接受居民投诉,此外还对时间、地点、音量进行了约定。据说当地实施的效果还不错。但是如此“苛刻”是不是真有必要、长期看是不是真会管得住,尚需观察与讨论。
要公约,不要武斗,应是文明社会对待广场舞的基本态度。在一些地方频频上演的“全武行”对抗中,有的鸣枪、放藏獒,有的把高音喇叭抬出来,还有的泼粪、拉铁丝网、甚至滥设路障,这些都是治标不治本的笨办法,非但不能解决问题,还会激化矛盾,造成更大范围的社会情绪波动。只有大家平心静气坐下来、定规矩,换位思考并真正“以心交心”,才能走出治理困局,换来舒畅心情。
从合肥的实践来看,划出地盘、还对卫生状况做出要求,各方面也都基本遵循了公约。说到底,这是契约精神的体现,是市民、广场舞参与者、基层治理者之间基于公序良俗的平等协商。其实,广州和成都等地也都出台了针对广场舞的若干“规矩”,不仅是限制性措施,还包括对文化活动的必要拨款与物质支持。“人心都是肉长的”,有话好好说、商量着来办,就没什么解不开的结。
但是,“实名制”这个办法套用在广场舞上,效果恐怕不乐观。虽然合肥当地在管理规范化上似乎取得了些许效果,可是操作性上却不好说。广场舞的大众性、随机性表明,每次的参与者都可能不太一样;再者,对一帮老头老太太实名登记,于法无据不说,也不会有太多的防范效果。即便推广开来,各方投入大量精力做登记、甄别、联系的工作,结果可能还是费力不讨好,因为不会有相应的强制性惩戒办法来保障。私域,决不能滥用公权,这是广场舞用不着实名化的法治依据——就连私营歌厅都不会对舞者登记身份证,对吧?
“戴着镣铐跳舞”,是对诗歌创造者的形象描述。套用在治理广场舞的问题上,我们需要的是民事契约、社会共治,就是让大家学会“戴着无形的镣铐跳舞”,靠内心的自律、平等的协商、必要的规范谋求利益相关方“利益交集”的最大化。基层自治的公约,正是我们努力探寻的“无形的镣铐”。相反,貌似在火车票等公共领域有一些成功经验的实名制,却属于“有形的镣铐”,不仅让舞者难以翩翩起舞,也有碍旁者的观瞻,更是对治理者的嘲讽。走出类似的社会治理困境,不妨多一些公约的理性态度,少一些登记的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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