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杀师生恋正是为了保护恋爱自由
来源:深圳新闻网
作者:曹林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06月15日 08:33:00
这几天不少媒体在讨论“封杀师生恋”这个话题,引发了不小的争论,有人为此叫好,有人觉得这干扰了大学里的恋爱自由。
这几天不少媒体在讨论“封杀师生恋”这个话题,引发了不小的争论,有人为此叫好,有人觉得这干扰了大学里的恋爱自由。其实,正如很多话题的争议陷入伪问题陷阱一样,对师生恋的争议很多也是“全称标签”误解下的概念游戏之争。
很多人反对师生恋——并非笼统地反对老师和学生这个群体间的恋爱,“师生恋”中的师生不是全称概念,而是特指那种正在进行的直接师生关系、并非源于自由选择而是在不平等的关系中受到权力影响而产生的恋爱。反之,就比如老师利用职业身份优势,处于弱势的学生迫于压力或为了利益而产生的恋爱关系,就会成为学校的丑闻。
“禁止一切形式的师生恋”这种一刀切的全称判断,很容易制造歧义和误解。像这样将师生恋的外延缩小,将“所指”具体化,讨论起来就不会纠缠于抽象的语义而变成文字游戏之争了,共识就会多于争议。舆论场中很多争议都首先源于概念模糊,一边指的是全称判断,一边是具体判断,关公战秦琼,自然就没有交集。封杀的不是自由恋爱,而是职业权力在恋爱中的滥用。
实际上,很多国家禁止师生恋,也都不是笼统地限制师生之间的恋爱,并没有禁止一切形式的师生恋,而是加了一些限制,非常谨慎地对师生恋进行了最小限度的约束,在恋爱自由、职业约束和防范权力间找到了一种平衡。这种约束,不仅不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是干扰恋爱自由,恰恰是尊重爱情和保护恋爱自由。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有必要进行价值排序。在恋爱这个问题上的价值排序,排在第一位的当然是恋爱自由。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也谈到过自由对其他价值的优先性,由此延伸,自由恋爱是现代人的自由权利中很重要的一种自由。从这个角度看,即使是直接的师生关系,从中国传统看,师生间有某种伦理规范——但只要是真正出于自由选择的恋爱,与权力和身份没有关系,没有破坏彼此的家庭,不存在利益交换和身份强迫,就应该得到尊重。自由高于其他伦理规范。
自由的价值之后,然后是公平的正义。自由是排在公平的前面的,为了自由,有时不得不对自由进行必要的约束——法律就是一种必要的约束。罗尔斯说过一句名言,自由只能因为自由的缘故而受限制——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自由包含在限制之中,没有不受限制的自由;另一方面,限制必须能给人带来自由,只有一种限制能给人带来更多自由时,这种限制才是正当的。
从这个角度看,“限制师生恋”正是为了恋爱之自由。从消极意义上看,自由是一种免于强制的状态,而不平等的师生关系可能对恋爱自由形成一种强制压力,老师对学生天然的身份优势会干扰学生的自由选择,涉世未深的学生很多时候在经验丰富的老师面前缺乏平等的判断,而且双方的利益关系也会对恋爱自由形成干扰。正因为此,那些有利益关系和权力势差关系的恋爱都会受到约束,比如医生与患者、上级与下级、服务者与服务对象、甲方乙方客户关系、管理部门与所辖对象等等——文明程度越是发达,越是有“权力压迫自由”的敏感,会把对权力的防范延伸到公权力之外一切可能对自由选择带来干扰的职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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