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需要一部民法典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舒锐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06月28日 15:05:00
6月27日上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千呼万唤的民法总则草案终于出炉。期待草案能够顺利通过,让民法为我们描绘出更为丰富多彩的全新权利画卷。
6月27日上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千呼万唤的民法总则草案终于出炉。
民法在本质上是权利保护法,规定并保护着人们的各项民事权利,使得民事主体能够在法律呵护下,通过自由意识,以自己财产与行为,进行生产生活。另一方面,民法也是公平交易保护法,维系着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法律则需要适时调整,以适应人们权利需求与交易需要的不断扩张。而这种良性法律变迁趋势,在本次民法总则草案中可谓显著。
草案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0岁下调至6岁。1986年《民法通则》考虑到当时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状况,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十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实际上,对于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立法一直有着逐渐扩大并适当鼓励交易的态势。1988年最高法《民通意见》对无民事行为人的纯获利行为做出了缓和规定,即规定,“无民事行为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法理上,一般也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一些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为,如乘公交、买铅笔等。1999年合同法还规定,即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了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也并非一律无效,而可以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然而,这种有限的法律补充、法理补充,还是无法完全适应社会变迁与现实需要。当前,未成年人生活环境、身心发育水平较立法之初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如今未成年人处在信息时代背景下,接受着现代教育与信息洗礼,他们所拥有的社会经验与当年的同龄人不可同日而语。
另一方面,当下未成年人发育较早,市场主体较难分辨孩子真实年龄,行为能力年龄规定较低,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稳定。正因此,近年来,对于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呼声一直很高。
其实,降低相关年龄标准,并不是在将未成年人完全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而是改变了当前6岁到10岁孩子民事行为几乎一律无效的法律现状,赋予他们适当交易权以及父母的追认权与相对人的催告追认权,将使日常生活更为有序。事实上,在本次草案中,获得权利增量的不只是儿童。在法律主体上,还有老年人与腹中胎儿。
当前法律下,成年人中只有精神病人才受到监护制度保护,而随着人口老年化以及老年人平均寿命的不断提升,有不少老人因身体原因不能辨认自身行为,可是却因为并非精神病人,游离在法律保护之外。草案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扩大了被监护人范围。
对于胎儿,仅有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种权利赋予着实有限,这也意味着胎儿并无其他权利可言,甚至连接受赠与都不能。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实现了胎儿纯获益行为的全面有效化。
在权利范围上,草案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正式界定为民事权利,有力回应了网络时代、大数据时代下,人们对于虚拟财产以及数据信息的权利诉求。另一方面,草案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这意味着相关权利人今后能够依法主张环境破坏者“修复生态环境”,这将对保护相关人的生存权、安宁生活权大有裨益。
此外,在权利实现上,考虑到近年来,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同时,相对人保有抗辩证据的能力不断增强,草案还将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可以说,本次草案的权利保护取向,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更符合了时代需求。期待草案能够顺利通过,让民法为我们描绘出更为丰富多彩的全新权利画卷。
标签: 未成年人;草案;胎儿;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