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研究不能“言必称欧美”
来源: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07月06日 03:54:00
法学法律工作者应该立时代之潮头、通古今之变化、习实践之精髓、发理论之先声,努力成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程中的思想库、智囊团。这是时代对我们法学法律人的期待!
人类社会在各种社会矛盾的相互作用下,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必须与时俱进,时刻关注时代变化,并从中汲取新的思想养料。社科研究不能“言必称欧美”浙江省法学会
毛泽东同志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说:“许多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学者也是言必称希腊,对于自己的祖宗,则对不住,忘记了。”当下,我们的法学研究局部也存在着一种“言必称欧美”现象。一些法学法律工作者常把西方理论奉为圭臬,把某些西方治理模式视为金科玉律,更有甚者竟依赖和痴迷于西方话语体系。这种现象对于法治实践和理论环境都是有害的,探讨中国的法学问题,不深入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不研究国情与历史发展,生吞活剥地谈外国,惯于像留声机那样在西方话语体系中寻觅几句名人名言,作为自己立论的准则,甚至是顶礼膜拜的对象,这是新时期的“言必称希腊”。
毋庸置疑,在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研究中,我们当然要重视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理论和成功经验。早在百年之前,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便“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中国法律因此走上近代化之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成绩的取得与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理论和实践是分不开的。今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需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但任何国家的法治都是其国情条件和历史发展的结果。在中国,党的领导、传统文化、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等等因素都是法治建设的客观条件。脱离社会实际,空谈西方理论和经验,“言必称欧美”,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这是一种学术的肤浅、方向的迷失。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在各种社会矛盾的相互作用下,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每一阶段都呈现出特定的时代特征,构成了某一阶段的历史规定性,反映为一定的时代主题。“言必称欧美”,往往是对西方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抱着固化、僵化的认识,而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必须与时俱进,需要时刻关注时代变化,并从中汲取新的思想养料。少一些“言必称欧美”,绝不是要故步自封,法学研究也不能搞“闭关锁国”,而应既有开阔的国际视野又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土壤,从自身的社会条件和法治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上升为法学理论并指导中国的法治进程。
法学研究是对人类社会规则与治理之道的规律性探求,立基于中国社会并发现乃至创造能够解释中国本土问题的理论,才是中国法学法律工作者的立足之本。在中国语境下的法学研究,需要把脉的是中国社会中的真问题,需要解释的是中国社会的法治逻辑,不能一概套用西方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法学研究亟须一场方法论的革命。打破“言必称欧美”的研究格局,关键是要以实践为师。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应该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如果一个学者不懂以实践为师,不懂从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只会从外国的理论和经验中寻找中国问题的答案,无异于缘木求鱼。问题意识应是一切法学研究工作的起点,而真正的问题意识来源于中国的本土。法学工作者应努力找寻法律背后的文化与社会基础,从根本上形塑法律的理性。而在行动上,法学法律工作者应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坚强的实干精神,在认真调研、精心准备的基础上,走出“象牙塔”,走向法律实践。在伟大的法治实践中,获取问题意识的灵感,发现解决问题的契机,进而实现理论创新;同时,将理论创新和解决方案运用于实践,接受实践的验证,从而修正、提升理论的含金量。这本身就是一种辩证法,一个动态循环的理论创新链。
当前正在发生的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是中国所特有的,不同于其他任何国家。任何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不可能为我们准备好现成的、一劳永逸的答案。中国的答案只有靠我们自己去寻找,从中国本土的实践中去寻找。以司法改革为例,获取其他国家的司法理论和实践知识并不难,难就难在解决中国司法改革实践中的问题,避免出现“橘生淮北则为橘,生于淮南则为枳”的水土不服和制度移植的失误。而这样一种目标的达成,显然需要扎实的实证研究,不是高谈阔论、“言必称欧美”所能解决的。
作为浙江的法学工作者,我们应当始终高度关注法治浙江建设的前行足迹,凝炼其要素,探索其轨迹,预见其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首倡法治浙江建设,多年来,浙江着力于深化“八八战略”,在构建法治政府、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等方面都卓有成效,形成了宝贵的法治浙江经验,亟须法学法律工作者的归纳与深挖。与此同时,浙江的法治建设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也面临着大量需要解决和研究的重要问题,亟待理论界站在战略的高度来破题与回应,这是法学法律工作者应当关注的一个理论“富矿”。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是我国历史上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是人类历史上一场法治实践的创新。这场法治实践必将给法学理论创新、法学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而照抄照搬西方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无法构成我们法学法律工作者的独特贡献,它需要我们的实践与创造。法学法律工作者应该立时代之潮头、通古今之变化、习实践之精髓、发理论之先声,努力成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程中的思想库、智囊团。这是时代对我们法学法律人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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