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廊建设卡在了哪里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北青社评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07月11日 08:57:55
从湖南岳阳抗洪一线到北京中南海,在7月5日至7日的48小时内,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三次语气凝重地提及地下管廊建设。
从湖南岳阳抗洪一线到北京中南海,在7月5日至7日的48小时内,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三次语气凝重地提及地下管廊建设。截至昨日,今年超强厄尔尼诺现象造成的大范围降雨,已导致国内近百座城市出现不同程度之内涝,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由此遭受的严重影响和损失,为李克强总理强调加强地下管廊建设,作了最急迫的注脚。
地下管廊是在城市地下空间开挖互相连贯的永久性地下长廊,将目前分散铺设的煤气管道、供水排水管道、截污外排管道、消防管道、输电线路、通讯线路,集中并列埋设于统一设计维护、具有智能化监控功能的地下管网,形成城市综合地下“动脉系统”和“排泄系统”。2014年国家发改委印发《地下管廊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管廊建设专项补贴试点起步。2015年,地下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开闸。去年7月2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部署地下管廊建设工作,并将沈阳等十大城市纳入试点,要求在3年内,上述试点城市建设高标准地下管廊389公里,投资概算351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158亿元,剩余的近200亿元投资缺口,力求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填补。
按目前钢材、水泥、石料、施工机械等的价格,现在安排地下管廊规模化施工是最划算的。不过,即如工程材料价格处于历史低位,不计地面上的拆迁成本,仅按中等标准施工,地下管廊每公里的静态造价平均要1亿元左右,如果按高标准施工,每公里至少要1.3亿元,这还没有计入管廊运营后的巨额维护和更新费用。在综合政策和相应法制保障尚不够明确的现状下,地方政府对地下管廊建设难有持久的投入动力。
明面上,地方政府财力有限,PPP模式又推进不顺,是地下管廊建设“喊多干少”的直接原因。稍作深究发现,问题还出在地下管廊一旦建成后,由谁来进行日常运营与维护,也即由谁来充当地下管廊运营的法人。政策不清晰,法律不规范,运营法人不明确,尽管短期内有财政补贴,但社会资本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地下管廊建设就卡在这一系列的现实障碍中。
务实可行的建设模式是,少量财政投入作撬杠使,建设资金以社会资本挑大梁,组建法定地下管廊运营公司进行建设和运营,并颁行专项法规清晰界定运营公司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具体而言,先要明晰建设运营公司的法人性质,是事业法人还是市场法人,不同的法人性质,相应的信贷政策、税收政策、招工政策、监管政策都有所不同。目前看来,事业法人之路很难走得通,否则,政府财政不但难以承担建设费用,更无法承担长期维护更新的巨额费用。
既然需要走市场法人之路,建设运营公司就应当是经营性企业,政府就应当先对有意参与其中的社会资本作出一系列法制安排,主要包括建设阶段的信贷政策,与基建工程挂钩的一系列政府基金减免政策,财政投入与补贴是一次性的还是常年性的,财政投入与补贴是否变身为政府股权,相关税费如何减免,管廊建成后按何种标准向管网使用单位收费,等等。若上述问题都明确后,运营公司仍赚不到钱,抑或利润率低于事先与政府的约定,这利润差额通过何种途径解决;如果由于使用单位的问题或运营公司失责,导致管廊或线路受损,分别由谁赔偿及按何种标准和程序赔偿,等等,这些问题涉及的责任、权利、利益未能明晰,就很难指望社会资本为地下管廊建设“动心”。
反观一些地方政府,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工程建设时,往往先做出笼统的“大承诺”,引导社会资本先投了再说,等到具体矛盾扎堆时,当年的承诺者往往已不在其位,于是社会资本与政府扯皮不止。这样的事情多了,社会资本就变得谨慎有加。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到广义的PPP项目推进,都必须从明晰社会资本的责权利入手,城市地下管廊建设才能迈出大步,最大限度避免“一场暴雨全城观海”的尴尬。
标签: 社会资本;运营;PPP;法人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