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律师执业应成常态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王比学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07月14日 08:23:21
“尊敬的律师:欢迎您会见犯罪嫌疑人,我们将全心全意支持您依法履行职务。期待这样的短信通知不再成为新闻,期待尊重律师执业成为一种常态,期待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健康。
“尊敬的律师:欢迎您会见犯罪嫌疑人,我们将全心全意支持您依法履行职务。您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如有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请向贵州省公安厅投诉。”不久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律师收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看守所发来的一条短信。这样的“待遇”,在他15年的刑事辩护生涯中,还是第一次。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发条短信只是举手之劳,而这种服务意识,却让一名律师感到了尊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正是中央不久前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出发点。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并就会见权、案件知情权、获取相关证据的信息权等作了相应规定。同时明确,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然而现实中,在公安侦查阶段,有的律师提出会见要求,一两周后能见到当事人就算幸运了,有的公安民警甚至以未预约或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落实中央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要求,健全完善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关键在于端正认识。有些司法人员掌握着公权力,总认为自己是“官”,而律师只是“民”,理念上没有形成“司法人员、律师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认识。对此,去年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一针见血地指出,构建两者之间新型关系的主动权在政法机关。
司法人员和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在司法体系中只是角色定位不同、职责分工不同,彼此尊重、平等相待,是双方相处的前提和基础。司法人员只有首先放下“官”架子,把律师真正作为与自己平等的同行,尊重他们的人格和权利,才能落实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各项规定,从而切实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反之,如果没有司法公权力机关的观念转变,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可能还会遇到新的阻力。
期待这样的短信通知不再成为新闻,期待尊重律师执业成为一种常态,期待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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