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敲诈勒索者毁了“知假买假”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郭振纲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07月27日 11:23:23
“敲诈式打假”的出现不仅让合法的知假买假背了黑锅,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对正常法律秩序的一种挑衅。
“敲诈式打假”的出现不仅让合法的知假买假背了黑锅,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对正常法律秩序的一种挑衅。
据《新京报》7月25日报道,2014年新消法实施一年后,2015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比增长了10.3倍,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对案件增长“贡献”最大。不过,在严格遵守法律的职业打假行为之外,采用掉包、自带假货等非法方式进行敲诈的案例屡见不鲜。记者调查发现,在北京市各个城区,都不同程度地发生过此类恶意打假案例。对此,不少网友质疑:他们是“打假英雄”还是专事敲诈的“刁民”?
自从知假买假获得法律支持,特别是新消法将惩罚性赔偿最高提升到10倍之后,职业打假人不断增多,合法打假的崛起客观上起到了倒逼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不法商人“悬崖勒马”的作用,起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的作用。但“敲诈式打假”的出现则有将合法的知假买假推入深渊的趋势。
知假买假是指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前提下购买该产品,然后要求经营者、生产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新消法和司法解释的保护下,知假买假的范围拓展到汽车、家具、家电、电脑、首饰、化妆品、音像制品等日常消费的多个领域,知假买假逐渐成为消费者自身维权以外的一种社会化维权和救济渠道。
由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具有隐蔽性、专业化、团队化等特点,不法商家与其交锋败多胜少。在职业打假人无孔不入的倒逼下,在工商、食药、商务等市场监管部门的持续打击下,在技术防控措施不断提升的围堵下,在消协等社会组织加密消费风险警示的助推下,制假售假行为受到了很大遏制。这是一种公众乐见的趋势。然而,与公众期待相反,一些职业打假人为了获取高额赔偿金,竟然在知假买假上玩起了猫腻,采用掉包、自带假货等方式预设证据“定点买卖”。这样一来,知假买假被异化为“敲诈式打假”,“打假英雄”异变为“敲诈刁民”。
“敲诈式打假”的出现不仅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让合法的知假买假背了黑锅,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对正常法律秩序的一种挑衅。目前,这种现象正从超市向大型批发市场、电商平台延伸。如果任由这种行为存在,可能引发严重负面效应,比如,一些职业打假人不再坚持原来的理念,而选择更容易获利的“敲诈式打假”;一些本来因为知假买假而在经营者和打假人之间累积的矛盾可能会更加尖锐;公众对知假买假由以往的支持态度变成对鱼龙混杂的担心。当下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一些经营者“抱团”抵制知假买假、进行私立救济的现象,产生了不少争议,甚至引发了恶性案件。
目前,最迫切的是厘清法律边界。比如,如何认定“敲诈式打假”,其与知假买假合法打假方式的异同;对于“敲诈式打假”,经营者应如何应对,消协应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如何追究责任;如何预防将“敲诈式打假”和合法的知假买假“脏水和孩子一起抛”,等等。别让“敲诈刁民”毁了知假买假,别让约束商家的利器变成了恶意打假人发家致富的“杀手锏”,别让公平交易环境受到破坏。“多赢”一旦变成“多输”将是社会不能承受之重。
标签: 打假;敲诈;假买假;职业打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