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给“市场的手”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张涨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08月02日 08:02:26
投递免不免费或者从第几次投递开始免费,应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决定权和消费者的选择权。简而言之,若是有快递公司认为多次投递提高了成本,当然大可收费,但消费者也拥有“谁家不收费我找谁家”的选择权。
投递免不免费或者从第几次投递开始免费,应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决定权和消费者的选择权。简而言之,若是有快递公司认为多次投递提高了成本,当然大可收费,但消费者也拥有“谁家不收费我找谁家”的选择权。
据新华社报道,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审议并获通过《南京市邮政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快递对现代人而言有多么重要?有人曾这样描述自己的理想生活:“面朝大海,春暖花开,4M宽带,能叫外卖,快递直达……”把快递写入其中,它的重要意义可见一斑。
无论是对提高社会运转效率,还是增强人们的生活便利而言,快递都堪称是一个“伟大的发明”。但眼下的快递服务,也有很多待解的矛盾。比如消费者痛恨的暴力分拣,一直难以根治;而到了快递小哥这儿,“三顾茅庐”还是见不着人影,也确实说不过去。看起来,出台地方性条例来允许“第三次投递”收费,可以有效解决后者的矛盾。但从操作角度而言,恐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厘清。比如有人质疑,要是快递小哥故意“投递不成功”怎么办?专挑上班时间来、打一个电话没接通就挂、明明说了出远门长期不在家还要坚持“免费投递两次”等等,现实中可能出现不少扯皮的情况。
而在操作层面之外,到底有没有必要从立法角度来解决“快递收费”问题,也很值得商榷。本来,快递收费是一个市场行为,定价几何、服务内容怎样,都应是快递公司与消费者相互协商而形成的一种商业契约。从这个角度来看,投递免不免费或者从第几次投递开始免费,都应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决定权和消费者的选择权。简而言之,若是有快递公司认为多次投递提高了成本,当然大可收费,但消费者也拥有“谁家不收费我找谁家”的选择权。在这种情势下,收费不是一个简单的成本问题,而是快递公司的一种商业策略。比如有的快递单价便宜,但是过期不取要收取滞纳金;有的快递单价贵,就把多次投递视为默认的免费服务。丰俭由人,是消费者之福。
在这个问题上,立法的初衷也许是为了解决资源浪费,但从某种程度上也伤害了企业主体的自主性,限制了服务内容和定价方式的多元化和丰富性。凡能交给市场解决,而且不会对行业和社会造成明显伤害的,理应留给市场去解决。
标签: 快递;收费;选择权;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