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误解 “官方指定网捐平台”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晏扬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08月02日 09:18:13
官方指定平台只是募捐信息发布渠道,而不是发起募捐的主体。显然,官方指定网捐平台只涉及慈善组织,并不涉及个人求助,任何人遇到困难仍可以在网上发出求助信息,网友们则基于信任或不信任等因素决定捐与不捐。
网络募捐对于许多人来说并不陌生,但由于其快速生长且长期处于法律、监管空白地带,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日前,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遴选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通知》,提出将采取遴选的方式,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首批10家左右。(8月1日《福建日报》)
这一消息引起网友们议论纷纷,有人质疑民政部此举是要“垄断”网络募捐,更多人则发出疑问:难道以后除了官方指定平台,我们就不能在其他网络平台捐款吗?网友们的担心可以理解,但恐怕是一种误解。民政部此举不过是依法行事——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的《慈善法》第23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慈善法》之所以对网络募捐作出这样规定,无疑是基于现实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慈善”蓬勃发展,其诸多好处自不待言,但诸多乱象也随之出现,譬如“轻松筹”变成了“轻松骗”,若不及时加以规范,网络募捐将会因鱼龙混杂而失去公信力,伤及公众的爱心、信心乃至慈善事业的发展。
官方指定网捐平台也不会形成垄断。这里需要区别的是:民政部并不是指定哪些机构和组织可以发起网络募捐,而是指定慈善组织可以在哪些网络平台上进行募捐。这些平台向所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放,不管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慈善组织,都可以随时在任一指定平台上发起募捐。也就是说,官方指定平台只是募捐信息发布渠道,而不是发起募捐的主体。
官方指定网捐平台并不影响个人求助。对于个人能否在网上发起募捐,之前曾有过激烈争论,最终出台的《慈善法》对此问题一分为二: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或近亲属在网上发布求助信息,认定为个人求助行为,法律上并不禁止,“法无禁止即可为”;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人,个人或单位应与慈善组织合作,由慈善组织进行公开募捐。显然,官方指定网捐平台只涉及慈善组织,并不涉及个人求助,任何人遇到困难仍可以在网上发出求助信息,网友们则基于信任或不信任等因素决定捐与不捐。
标签: 慈善组织;民政部;官方;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