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秩序需多方维护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李祥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08月11日 10:17:45
南京交警二大队日前动了真格,在路口严查路面交通违法。但与此同时也有不同声音:此举对改善路面交通秩序能有多大效果?
南京交警二大队日前动了真格,在路口严查路面交通违法。只是这次,并不是针对机动车,而是把非机动车和行人纳为执法重点。1小时内开出22张罚单。但与此同时也有不同声音:此举对改善路面交通秩序能有多大效果?
道路交通参与者包括各类车辆和行人,每一个元素都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行人闯一个红灯,机动车有可能避之不及而发生车祸;电动车到了机动车道上,可能会造成后方拥堵甚至衍生交通事故……
可人们往往对这些可能存在的危险视而不见,养成了漠视规则的习惯,因为其违约成本小,危险更是隐形的。而这些习惯,仅仅靠交警一次曝光率高的执法无法扭转。社会秩序的治理是多方合力的结果。个人自律一部分,法律管辖一部分,可剩下的法律够不着或管不过来,又超出了个人自律范畴的,怎么办?
长期以来,成熟的城市已经发现了社会治理的结构特点,即如果只有群众和执法者,则两者很容易形成二元对立,如同猫捉老鼠。三点成一面,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是必不可少的。
社会力量就是人们口中的朝阳群众,是西城大爷……这些黏合剂的作用,就是缓冲了个人与执法者之间的对立模式。在北京通州的永乐店,一批热心群众担任了交通安全劝导员。这个全部为农村地区的乡镇只有两个专职交警,查机动车违法都顾不过来,何况是行人、自行车等交通参与者。于是各村就组织热心群众,在村口严查交通违法:电动车违规带人、机动车不系安全带、酒驾、行人闯红灯……能劝导的就劝导,不能劝导的通知家属甚至交警。这样的劝导成为常态化行为,大大提高了村民出行的安全意识。
之所以这种形式取得成效,就在于其明确指出了“小事”背后的隐形危险,并增加了其违约的成本。可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才能进退自如,平衡法律法规与个人言行之间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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