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P2P平台不宜实行限贷管理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余丰慧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08月23日 09:56:06
对P2P网贷平台不宜设置贷款额度限制,而应该从本质属性上依法进行彻底监管!尽管“假洋鬼子”P2P出问题不少,给P2P泼脏水很多。
据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将发布,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以小额为主,并明确划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在单一网贷平台,个人最多借款20万元,企业法人最多借款100万元。
据称监管层的目的就是让其做“普惠金融”,将互联网金融的定位与传统金融区别开来。
客观地讲,监管层对于P2P网贷已经给予了最大的容忍度和宽容度。尽管“假洋鬼子”P2P出问题不少,给P2P泼脏水很多;尽管一些将民间借贷特别是将高利贷搬到网上的非真正P2P企业老板跑路不少。但是,监管部门一直在冷静观察,司法部门对违法机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而并没有采取一刀切全部关闭与叫停的做法。这充分表明,监管层还是以保护这个新金融业态为指导思想的。
去年银监会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与业界反应基本不错,纷纷称赞这份意见稿是一份开明开放、市场化法制化思维极强的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在于不在资金或者资本金准入上设置门槛。
对于新设企业以及具体业务管理上,监管部门最好不要盲目规定或者设置量化规定与限制门槛。对于任何一个数量化的规定都要慎之又慎。因为一个数量化规定一旦出台说不定会伤及哪一方、卡住哪一个经济个体。同时,一个具体行业没有几十年的运行,没有对其几十年的观察与规律性把握,任何监管政策都很难评估计算出台一个合理性、科学性、公平性为一体的量化监管指标。况且,P2P网贷平台才几年时间,整个互联网金融才几年时间。
因此,对于P2P网贷平台不易对其进行贷款额度的限制。目前报道说,《暂行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根据何在?是如何评估论证的?评估论证的程序与过程如何?都需要透明与公开。
把P2P网贷定位在“普惠金融”上本身就值得商榷。国有性质的金融不把其业务倾向于、导向于“普惠金融”,而把诞生于市场、完全民资投资、完全以盈利为目的的P2P网贷定位在普惠金融上,并给予贷款额度限制确实不合适。同时,普惠金融并不完全等同于小额金融。对于个人20万元的限制,一是没有根据、不科学,二是根本满足不了贷款者与借款者双方的经营需求。
结论是,对于网贷平台给予贷款额度限制是不科学的,这种管理手段不是市场机制思维,而是计划经济思想。
对P2P平台监管关键在对其业务性质的监管,用法制化思维进行监管。从本质上讲,如果把P2P平台纳入到互联网金融范围里,就要看其平台是否建立大数据分析与挖掘客户资信与信用模式与系统。其大数据分析挖掘客户的大数据来自哪里?数据覆盖性、足量性、完整性、全面性如何?大数据挖掘客户资信与信用应该是P2P真正互联网金融的属性。否则只能是高利贷搬到网上而已。
对于没有大数据支撑的一般网络民间借贷,现有法律法规都能对号入座。无怪乎这样几个可能的违规违法现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违规搞资金池、提供虚假担保、挪用巨额资金。这类网络民间借贷应该彻底定性为网络信息中介业务。借与贷无论是自然人还是项目都应该一一对称。
对于违背上述事项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应该依法依纪依规坚决查处。特别要强调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甚至采取悄无声息的查处。绝不能采取运动式,声势浩大、舆论渲染的集中整顿与打击式做法。因为,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在于面向公众腰包的,一旦有大的风吹草动,就会引起挤兑的系统性风险。这时,再好的金融机构与银行都抵挡不住。
总之,对P2P网贷平台不宜设置贷款额度限制,而应该从本质属性上依法进行彻底监管!
标签: P2P;金融;贷款额度;网贷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