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G20备料精彩的杭州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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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上网,六个字的画外音听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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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言:网络问政织就造福人民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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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洗好牌再起步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午 言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08月22日 14: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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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监管,根本上是要完善规则体系,形成市场主体之间的有效制衡,只有“卖家有责”,才能“买家自负”。同时,通过强有力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规者施以重罚,形成威慑。

  最近,投资者登录私募基金理财网站会发现,那些原来可以随意浏览的页面,现在查看起来变得麻烦些了。首先进入视线的是用户注册和合格投资者认定弹窗,投资者必须承诺自己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通过手机短信验证,才能登录查阅网页。

  这是私募基金监管趋严带来的一个直观变化。不久前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私募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更能体现私募监管之手不断加力的,是8月初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据悉,8月1日有超过7800家既未提交法律意见书也未在协会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机构已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如果加上第一阶段被注销以及主动申请注销的机构,已累计有超过1万家机构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面对这次针对私募基金的最严“监管风暴”,有人不免质疑:私募基金既然姓“私”,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又设得那么高,其运作完全可以依靠买卖双方的相互约束,有必要施加这么强力的外部监管吗?如此众多的私募机构,真能管得好?

  回顾私募基金10多年的发展历程,虽然并没受到特别关照,却呈现了强大生命力。短短时间里,资产规模就达到数万亿元。然而,在快速成长的轨道上,私募基金也是问题多多,比如,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限制,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夸大或虚假宣传,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等。一些机构内部管理和风控制度不健全,基金运作随意性大,在资金链断裂后“跑路”“失联”,导致投资者损失无法挽回。有人将这些问题概括为“私募乱象丛生,非法集资频发”。私募基金本质上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存在着信息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称,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只有加以适度监管,其健康规范发展和投资者权益才有保障。

  不过,“怎么管、管什么”却是一个难题。目前,已经登记的私募管理机构就超过1.6万家,如果完全依靠监管和市场之间博弈,监管部门纵有“三头六臂”也难以应付。因此,根本上还是要完善规则体系,形成市场主体之间的有效制衡。比如,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合同指引,让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有效沟通,最大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只有“卖家有责”,才能“买家自负”。管理人充分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基金合同要让人放心;投资人依据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通过强有力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规者施以重罚,形成威慑效果。

  对于多年天马行空的私募行业而言,初系缰绳或许会有些不适应。但必须看到,这样的“洗牌”让私募基金站在发展新起点上,洗洗更健康。未来,私募机构的生存之本是公众信任,核心竞争力是投资研究能力与风险管控能力。符合监管要求,是私募管理机构当下要关注的首要问题。而从长远来看,那些将投资者利益放在最重要位置、不断创造优良业绩的私募基金,才能经得住市场考验,在大浪淘沙中站稳脚跟。

  

  谁能当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日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对私募基金销售主体、募集流程、从业人员资质、合格投资者认定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机构方面,要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方面,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同时,还要求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办法》规定,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确定特定对象,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而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尤为重要,《办法》还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了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王 观 武 涛整理)

  《 人民日报 》( 2016年08月22日 18 版)

 

标签: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投资者;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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