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上隐身衣,旅游强制消费一样违法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连海平 责任编辑
陈斌
2016年09月24日 10:42:09
不论旅行社有什么苦衷、出于什么目的,隐性强制消费都是不可接受的。对付隐性强制消费,一靠行政监管力量,旅游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行事方式上要变被动应对为主动介入、变事后惩戒为事前防范,对违法企业“零容忍”。
最近,京津冀三地消协联合征集了100名调查员,对57条旅游线路进行体验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旅行社是消费者体验相对最差的环节,同时60%的体验旅游线路存在隐性强制消费现象。
长期以来,我国旅游市场处于“失灵”状态,表现之一就是旅行社普遍打价格战,旅游线路价格没有最低只有更低,低到“零团费”“负团费”。旅行社自然不是白痴,羊毛出在羊身上,旅游市场失灵的恶果就是强制旅游者消费。导游强制消费态度之粗暴、手段之恶劣,令人匪夷所思。好端端一个全民旅游,被强制消费弄得灰头土脸,旅游者怨声载道。
针对这些问题,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作出明文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公允地说,“旅游法”实施近3年,旅游市场有了一些变化,明目张胆的强制消费现象大大收敛。谁承想,旅游强制消费就像打不死的“小强”,穿上隐身衣,照样大行其道。此次的调查结果昭示,隐性强制消费或已成潜规则。
一些旅行社自作聪明,玩隐性强制消费小把戏,认为不存在强制消费,不过是掩耳盗铃。譬如河北省“草原天路”和天津“盘山”,旅行社并没有强迫旅游者非参加自费项目不可,只不过,要是不参加自费项目便无法跟上团队行程。如此一来,旅游者的选择权就成了镜花水月。这种隐性强制消费手法看似巧妙,其违法性质却不难界定。根据《旅游法》第35条规定,“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表明旅行社安排自费项目本身就有违法之嫌;不参加自费项目就无法跟上团队行程,更是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不论旅行社有什么苦衷、出于什么目的,隐性强制消费都是不可接受的。对付隐性强制消费,一靠行政监管力量,旅游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行事方式上要变被动应对为主动介入、变事后惩戒为事前防范,对违法企业“零容忍”。
二靠旅游行业协会,对旅行社经营行为实行内部监督,杜绝旅行社恶性削价竞争,健全导游激励机制,并理顺旅游投诉渠道,对害群之马实施惩罚。
三靠旅游者的消费自觉。
旅游者是权益主体,维权责任最大、成本最低、效率最高。这种消费自觉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理性消费,二是权利意识。买卖讲求“一分钱一分货”,一些旅游者并非不明白这个道理,可选择旅行社时却一味贪图低价,非理性消费的结果必然是,贪小便宜吃大亏。当旅游进入品质时代,旅游者这种唯价格马首是瞻的消费习惯得改。此外,一些旅游者不注重与旅行社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不认真了解合同条款,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注重证据保留……权利意识薄弱,不仅助长了一些旅行社的坏习惯,也为日后维权难打下伏笔。
从显性到隐性,旅游强制消费“阴魂不散”,吁求各方思忖对策,妥善治理,还旅游市场一片清净。
标签: 旅游;隐性强制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