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是纵容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高路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09月26日 07:54:00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写入法律的,可是这条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在实践中常常变成了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甚至不予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写入法律的,可是这条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在实践中常常变成了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甚至不予处罚。山东的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子的判决给了社会不一样的思考。
2013年12月1日清晨6点20分,山东东营14岁的扈强(化名)刀刺同学,造成宗磊(化名)身中10余刀死亡。次年12月3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扈强有期徒刑十七年。宣判后,扈强提出上诉,而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终,法院改判扈强无期徒刑,这对我国未成年罪犯的判罚而言,是一个很罕见的突破。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微信公号上刊登了一篇长文,对整个案件的调查判案过程进行了梳理。不仅讲清楚了适用的法律,判决的依据,也还原了凶手的人生。通过他们的调查,我们明白了,为什么二审反而加重了,凶手不到半年时间里连刺两人,平时的嚣张跋扈,被捕后不以为然的态度,连刺十余刀、刀刀致命的那种超越年龄的残酷、让人毛骨悚然的邪恶。
值得点赞的是检察人员。检察官没有一头埋在文件堆和法律条文里,而是深入到凶手生活轨迹中,给法官判案提供了非常详实的资料、背景、缘由,正是这些过程细节,最终让法官作出了重罚的判决。在这些文字中,让我们反思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该怎么克服。一名合格的检察官,不仅是法律的守护者,也是社会问题的发现者剖析者,追本溯源,还原真相细节,有了这样的基础,“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原则、社会反思才不会流于空洞。
保护未成年人,不是机械地照搬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文。让一些主观恶劣的人借机逃脱法律的制裁,也绝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本意。这几年,由于对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不当、依据勉强、办案过程粗糙,已经给社会造成一种只要是未成年人,做了坏事也没关系的印象。立意于宽容的法律在实践中被兑水成了纵容,这既不符合保护的初衷,也不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现实。年龄已经不是划分一个人理性非理性,有没有认知能力的唯一标准了,本案中,犯罪分子年龄小,自我控制能力差固然是个原因,但凶手身上存在的对生命的漠视、下刀的狠和准、对逃避法律责任的投机心理,都远远超过了我们对14岁年龄的一般认知。无视这一现实,也会陷入到权利的空谈中,也是对受害者的不公。
保护不等于宽容,宽容也绝不是纵容,搞清楚了这些,我们才有了清晰的行为界线,才能搞明白什么才是真正的保护,什么才是真正的教育。重判也是一种教育,但这种重判不是基于主观意愿,而是基于犯罪行为本身。不剥夺任何人的权利,也不纵容任何一个罪犯,这才是对法律、对自己身上的职责、对社会认真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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