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提前脱贫,并非只有资金一条路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连海平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10月19日 09:17:00
奖励提前或按计划脱贫的贫困县(区)未必符合实体正义。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奖励提前或按计划脱贫的贫困县(区)未必符合实体正义。扶贫专项资金要以何种效果作为投入取向——锦上添花,还是雪中送炭?应该不难判断。
陕西省政府已制定贫困退出机制,将按计划实现至十三五末所有贫困县(区)摘帽的目标任务。根据陕西的规定,按计划脱贫的贫困县(区),一次性奖励本县(区)上年度中省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的10%,最低300万元;提前脱贫退出的贫困县(区),一次性奖励本县(区)上年中省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的30%,最低500万元。
10月17日是我国第三个“扶贫日”,相关新闻迭出——中办、国办日前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其中明确提出“本办法适用于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在这一重大政策背景下,陕西省提出十三五末完成56个贫困县(区)摘帽任务,可谓应时而动、顺势而为。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彰显了当地脱贫决心与信心。至于动用专项扶贫资金奖励提前或按计划脱贫的贫困县(区)的做法,则不妨再斟酌。稍加检索,不难发现,“提前脱贫有奖”不止陕西省一地,许多地区都曾出台或正在执行类似政策。譬如山西不久前推出一个“讨论稿”,拟将对提前脱贫县的奖励金额上限提至3000万元。所谓“奖优罚劣”,奖励既是对表现优秀者的一种肯定,也是对落后者的一种鞭策,形成正面激励之后,更有助于提升整个队伍的士气。理论上讲,奖励提前或按计划脱贫的地区,可以促进更多贫困地区争取提前或按计划完成脱贫任务,不拖全省后腿。
然而,我们换一个视角就会发现,奖励提前或按计划脱贫的贫困县(区)未必符合实体正义。对于能够提前或按计划完成脱贫任务的地区来说,这500万元或300万元并不多,实际意义也不大,而对于无法按计划完成任务的贫困地区来说,哪怕是300万元也是一个不小的帮助,谁更需要这些钱昭然若揭。那么,扶贫专项资金要以何种效果作为投入取向——锦上添花,还是雪中送炭?应该不难判断。
必须提醒的是,这可是扶贫专项资金,扶贫乃其天职所在,分配亦当“按需分配”。贫困非所愿,脱贫不容易,并非所有未能按计划完成脱贫的贫困地区都是当地党政领导不重视、不努力,他们甚至可能更勤勉。因此,依据脱贫时间进行资金奖励,或失之偏颇。
再者,对提前或按计划脱贫的贫困县(区)进行奖励,或对未按计划脱贫的贫困县(区)进行鞭策,其实有很多更好的办法。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此外,贫困县党政正职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可见,政治待遇也是一种有效的奖惩手段,并非只有奖金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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