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要先保证自己不失信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史洪举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10月20日 19:39:40
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理赔,这既是保险行业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实践,也是保险公司赢得信誉及市场份额的应有作为。
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理赔,这既是保险行业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实践,也是保险公司赢得信誉及市场份额的应有作为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资料统计,截至2016年10月9日,中国人寿共有120条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绝大多数上失信黑名单的是中国人寿旗下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约有82个分公司在失信黑名单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约有32家分公司在列。此外,中国太平洋保险的6家分公司也在失信黑名单中。据悉,这些失信行为主要表现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些分公司未按照法院裁判指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10月19日《法治周末》)。
中国人寿算是中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也是世界500强公司之一。按说,其不可能没有能力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以致于违法失信,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导致公司社会形象及声誉受损,甚至会受到相应限制和惩戒。笔者认为,涉事公司理应深入分析被列入黑名单的原因,及时补上管理短板,依法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树立遵纪守法的良好形象。
接受媒体采访的相关保险行业人士称,保险公司沦为“老赖”似乎有些冤枉。按照其说法,保险公司很少存在故意不赔付的现象。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在收到裁判文书后,理赔部门要收集全案证据照片,并上传公司内部理赔系统,再由核算人员按照法律文书重新审核计算理赔金额,并制作理赔计算书;后上报本公司及上级公司领导审批,经审批后,理赔部门将理赔金额交财务划款。此过程耗时较长,并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还可能因为公司内部在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方面传递不及时,导致赔付延迟。
然而,稍有法律常识者都知道,上述说法站不住脚,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沦为“老赖”的借口和托辞。如果保险公司因为上述原因成为“老赖”,虽然非因故意耍赖,却一点也不值得同情。要知道,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作出裁判时,均会为义务人留有少则十余天,多则一个月的履行期限。即只要相关责任人在生效裁判指定的履行期限内承担相应义务,就不属于失信。超过此履行期限的,权利人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方可依申请将相关责任人列入失信黑名单。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法院裁判生效后,就应该认真对待,严格按照指定期限履行义务。通俗地说,就是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承担相关义务者不得以领导审批、内部规定、内部流程等为由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一个管理规范的企业,理应及时与法院沟通交流,确保其公司内部的理赔流程和理赔项目与法院的裁判要求完美对接、不留缝隙。唯有这样,才能避免因公司管理不善、内部沟通不畅而成为被法院作出负面评价的“老赖”。
从另一方面讲,人们投保是为了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救济和保障,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理赔,这既是保险行业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实践,也是保险公司赢得信誉及市场份额的应有作为。尤其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亟须得到保险赔偿来继续治疗或生活。由此,即便非因故意,保险公司拖延执行裁判,给付保险赔偿的做法已带来严重后果,应认定为失信行为。
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和诚信建设的今天,法院生效裁判必须得到尊重与执行,失信“老赖”更会受到全方位的制约与惩戒。担负社会责任,注重企业形象的保险公司必须加以警惕,清醒地认识到成为失信老赖的严重后果,进而加快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与法院裁判衔接,成为奉公守法的模范。
标签: 保险公司;理赔;黑名单;裁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