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所检察室,核心职责是监督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朱恒顺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11月07日 15:59:20
只有明晰机构职责,才能发挥驻派出所检察室“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使其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力量。这些问题,值得在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时予以关注。
只有明晰机构职责,才能发挥驻派出所检察室“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使其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力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时透露,检察机关将探索在主城区、城乡接合部、刑事案件高发区域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
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刑侦主体重心的下移,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加强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不仅有助于促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更有助于人权保障。不少地方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在尝试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派出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实践证明,这些探索对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消除监督盲区等,都产生了积极作用。
在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的积极意义无需置疑。不过,在推进这一改革前,我们有必要对派驻检察室的实践效果进行回顾和评估。虽然派驻检察室早已不算新生事物,但在许多地方和领域,派驻检察室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难言尽职尽责。比如,有的监所检察室对看守人员玩忽职守听之任之,结果引发了许多恶性事故;有的地方虽然基层腐败多发,但派驻乡镇检察室多年未发现一起案件线索,个别派驻检察室甚至和腐败分子沆瀣一气。
出现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定位不清。不少派驻检察室过于重视与基层执法部门的配合协调,强调监督与支持并重,没能把监督放在核心位置。二是责任不明。有的派驻检察室对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玩忽职守、贪污腐败等现象,不愿展开监督和调查,而且并未因此承担失职责任,有的地方甚至“干好干坏一个样”,完全背离了设置派驻检察室的本意。
因此,在向派出所派驻检察室(官)时,首先必须对派驻检察室(官)进行准确定位,明确设置的核心意图是完善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是加强对公安刑事侦查活动的制约,而不是“支持与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也就是说,派驻检察室(官)的工作重心是,对立案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对嫌犯刑讯逼供和诱供行为、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等进行监督,而不是一般的法律宣传,更不是配合、协助办案。其次,要明晰派驻检察室(官)的责任认定,对于群众反应强烈的严重问题,派驻人员若听之任之、无所作为,就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只有明晰机构职责,并将派驻人员的权力同样“关进笼子”,才能发挥驻派出所检察室“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使其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力量。
还需指出的是,目前检察机关设置派驻检察室的法律依据尚不够充分,其职责等也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这也是制约派驻检察机构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这些问题,值得在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时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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