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用制度为反腐“护航”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作者:马天钦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11月11日 09:36:08
“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试点方案的印发,也意味着制度反腐不断向纵深推进。
“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几十年来,破解这样一道难题,令无数外国专家学者着迷。他们的答案总结起来,或许有千条,但有一条却是无论如何都无法回避的,那就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着自我净化的功能。猛药去疴正风肃纪,股骨疗伤惩治腐败,正是有着这样的勇气和决心,我们党才能成为“亚洲乃至全世界最有活力的政党”。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以制度为反腐“蓄力”,通过建章立制实现自我革新,历来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深刻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而十八大以来,从制定中央八项规定,到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从修订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近四年的时间里,正是不断建章立制、立规明矩、固本培元,让反腐从治标向治本,步步走深入。
“法者,治之端也”。一个政党在执政能力的提高,离不开制度的完善;一个国家在权力运行的有序,更是离不开监管的规范。这些年来,从中纪委公布的高级官员的落马情况来看,制度留“暗门”、开“天窗”,反腐“留白”、存在“死角”,是违纪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关键原因。习近平总书记就曾形象地比喻道,“已经有的铁笼子门没关上,没上锁。或者栅栏太宽了,或者栅栏是用麻秆做的,那也不行。”从这个角度而言,《方案》提出,“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目的正在于织密“制度之网”、清除反腐死角、突破监察掣肘。而这,不仅是推进党内法治建设的必经之道,也是推动“法治中国”进程的必由之路。
更值得关注的是,方案明确提出,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将行政监察上升到人大授权高度,提高监察的独立性、破解“同体监督”难题;另一方面,更能整合反腐资源,形成反腐合力。可以说,印发《方案》,正是要以制度为反腐“护航”。
反腐没有休止符,制度建设永远在路上。以试点为契机,筑牢制度笼子,严肃惩治腐败,我们必能打赢这场“这场输不起也不能输的斗争”,赢得海晏河清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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