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执行的法院禁令只会消解司法权威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朱达志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11月17日 23:23:20
广州一位章姓男子醉酒后,不仅追打路人,还不配合警察执法,造成警察受伤、执法记录仪及个人手机等物品损坏。
广州一位章姓男子醉酒后,不仅追打路人,还不配合警察执法,造成警察受伤、执法记录仪及个人手机等物品损坏。近日,广州市从化区法院认定章某犯妨碍公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章某在缓刑期内饮酒。这是广州从化法院首次发出“禁酒令”。
法院向被告人下达禁止令,是有法律依据的。刑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因此原则上说,广州从化区法院的上述判决于法有据。
但是,这一判决仍然引发了网民的大面积吐槽。大多数质疑意见的主要理由是,禁止饮酒无法监督,咋执行?总不能派警察24小时跟着那个章某吧?这禁令简直堪比罚酒三杯,可以上娱乐版了。至于对某一个特定的人禁酒是否合法,一年后他是不是就可以“合法”酗酒了,倒没人深究。
不过,网民担心该禁令难执行倒是颇有其理。禁止令是一种配合刑罚起辅助预防作用的强制性约束措施,强制性显然是其最大特点。一个没法执行,或者说执行难度太大的法庭禁止令,它的正面效果肯定低于负面影响,因为没法执行的判决必将沦为废纸一张,后果之一是削弱司法的权威。
法院向当事人下达禁止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这是一种国际惯例。在国外,禁止令一般针对家庭暴力和邻里纠纷等轻微刑事和民事案件,比如禁止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联系、禁止其出入家庭住所、禁止其将子女带离某地等,主要用来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制止邻居间的恶性纠纷。这些禁止令都有一个共性即可执行性,一旦违反很容易受处罚。
从化区法院禁止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却很难执行到位。饮酒在通常情况下是一种私密活动。他在家里喝,既无人监督,又没法取证。即便是在餐馆那样的公共场合喝酒,也同样没辙,毕竟法庭不可能给他戴个紧箍,还要在上面大字书写判决内容,留下举报电话。这样的禁止令,真还不如不发出。
或许有人会说,国外也有不少奇葩判决。比如2012年2月,美国佛罗里达州47岁的乔瑟夫·布雷因轻微家庭暴力被控,法官约翰·赫尔利一心想让夫妻俩和解,于是裁决“布雷必须到某个地方买一些花,然后必须回家接他的妻子,打扮好,然后带她去红龙虾餐厅,之后他们必须去打保龄球”。这裁决很明显是可以执行的,而且执行过程还相当温馨;再说,该案也够不上刑事处罚,法官与其说是在判决,不如说是在调解。
英美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那是由其特有的法律文化和宗教文化传统所决定的,因此他们偶尔来点“奇葩判决”并不违规逾矩。但中国是个制定法国家,法庭的一切判决(裁决)都要实质上于法有据。这个法,不但指具体的法条,也包括法理。一切判决都要可操作,这是最基本的法理之一。否则,法律文书必然会变成“一张轻飘飘的纸”。
标签: 缓刑;执行;饮酒;法院;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