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G20备料精彩的杭州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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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上网,六个字的画外音听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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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总书记提出的“经常上网看看”,希望领导干部们能拿出游子“奔团圆”的勇气,将困难和拖延化作只争朝夕的紧迫感——经常上网看看。

哲言:网络问政织就造福人民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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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子曰,“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互联网既是社情民意的“晴雨表”,也是改善公共服务的“加速器”,通过网络问政,织就造福人民的互联网,不仅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须,更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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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小马云”商业价值当心触法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叶 泉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11月23日 14: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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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当遇到未成年人这个群体的时候,都必须有一点基本的法律意识,这是一个受法律特殊保护的群体,别一不小心就触了雷。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当遇到未成年人这个群体的时候,都必须有一点基本的法律意识,这是一个受法律特殊保护的群体,别一不小心就触了雷

  投胎是个技术活儿,长成什么样也是个技术活儿。最近,江西吉安农村的一个穷孩子因为长了一张“马云脸”,就火得一塌糊涂。每天赶到严辉村想和“小马云”拍照并亲密接触一把的人络绎不绝。

  如果仅仅只是想拍张照片,那问题还不是太大,只能算得上是骚扰,只要“小马云”的监护人不报警,这些人顶多被斥为浅薄、讨厌。但事实上更多的人并不只是想拍张照片而已。有媒体报道称,个别网络公司开始直播“小马云”的日常生活,还有一些公司想把“小马云”带走,搞什么“公益募捐”,更有商人想要使用“小马云”的肖像,正准备和孩子的父亲签合同。似乎越来越多的人从最开始只是觉得好奇和有趣,到现在已经发展成了准备开发和消费“小马云”的商业价值了。

  在这里,我们不能不提醒一句,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很有可能会踩到法律的红线。“小马云”不是凤姐,不是“犀利哥”,不可能由着一些人、一些商业机构去疯狂消费。因为“小马云”只有9岁,还是未成年人。在任何一个国家,未成年人都是一个十分敏感的群体,他们受到法律最严格的保护,当然中国的法律也是一样。

  首先,我国的广告法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想利用“小马云”的肖像去赚钱的人就别想了。其次,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等等。

  虽然我国的法律没有直接说不允许开发未成年人的商业价值,但是所有利用未成人赚钱,或者打着“公益”“募捐”“直播”等旗号为个人或者企业牟取商业利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如果有人敢于试法,相信一定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现在确实有很多人在打“小马云”的主意。比如说被媒体报道出来的“快手主播”意图包装“小马云”进行直播,还想三七分账,事实上它已经踩线了,仅仅是被封号处理都嫌太轻,再走下去,不仅赚不到钱,而且可能会赔死。

  对未成年人,我国的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保护的责任主体,监护人、学校老师以及各级政府组织、司法机关都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现在随着“小马云”的意外走红,各方面也都加强了对他的保护力度。他的父亲每天要接送他们兄弟俩上学,基层政府也加大了对“小马云”的关注,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带走“小马云”。

  当然,这只是对“小马云”保护的一部分。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无端受到过多的媒体关注和一些闲人的骚扰显然不利于他的健康成长。一些人或者一些企业打着“关心”的旗号每天去搅扰一个孩子平静的生活,会给他的自我认知和价值观的形成造成混乱,从保护的角度出发也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一些更为有力的措施,以减少这种骚扰。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四大基本权利,其中之一就是受保护权,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未成年人立法都是依据公约的这一规定制定的。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当遇到未成年人这个群体的时候,都必须有一点基本的法律意识,这是一个受法律特殊保护的群体,别一不小心就触了雷。

标签: 未成年人;法律;群体;特殊保护;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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