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信力受伤 谁在一笑而过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王玉宝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12月05日 07:26:49
当互联网慈善公信力受伤, “捐不捐”的疑惑情绪弥漫,法律亟须廓清迷雾,为道德捍卫底线。
“罗尔事件”发酵后,有媒体发起问卷调查,超六成受访网友表示参加过网络捐款,过半受访网友对网络求助存疑。这个结果并不意外。在经历了形形色色的“罗尔事件”之后,一个问题迟早会在很多人脑海里浮现:今后,面对网络求助,我到底是捐,还是不捐?
犹记得当年彭宇案在道德领域留下的深深疤痕。今天,面对不断冒出的“捐不捐”纠结,我们更须借鉴“扶不扶”的教训,尽早规避。
道德是社会良性循环的内在需求。一般情况下道德有强大的自我修复能力,除非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和思潮发生巨大变化。但道德的“护城河”是法律,比道德更低的“底线”由法律捍卫。在道德之外,本该由法律维护的地带,道德将无能为力。法律领域的失守,将是道德难以承受之重。
当前,“罗尔事件”侵蚀互联网慈善的公信,法律亟须挺身而出。倘若让始作俑者一笑而过,赔礼鞠躬,万事大吉,如此低代价之事,天下攫名利者必“前赴后继”,互联网慈善将“万劫不复”。
首先亟待厘清,法律在此事上究竟有无作为空间?倘若已有的法律准绳闲置不用,相关的监管者闭目养神,任凭社会的道德谴责单兵作战,那么不仅慈善公信被弱化,法律权威也遭疑。就“罗尔事件”来说,《慈善法》有很多规定可供参照。比如,《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或者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并可进行行政罚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等等。但是,目前我们看到的全是罗尔及其背后“推手”公司的自弹自唱。最起码,被《慈善法》赋予了明确职责的民政部门是否该站出来说句话?
其次,此次事件暴露的法律模糊空间,值得探究和反思。比如,个人求助、个人募捐、公募行为如何区分界定,微信打赏算不算捐赠,这些新问题有待司法实践确认;而捐赠者的退捐权虽被法律明确,此次事件中罗尔方亦明确表示将退回捐款,但很多同类事件中的退捐权,仍待有效的落实途径。
更令人揪心的是,究竟有何有效手段遏制互联网恶意营销事件的泛滥?此次事件,“带血营销”成痛点。然而,如今在互联网营销界,利用冲击公序良俗的手法博眼球毫不稀奇,此类案例不胜枚举,甚至一些业内人士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上海女春节逃饭”“挖掘机”等公共事件背后,都隐现营销公司身影。但每每伤害道德、撕裂社会之后,恶意营销者除了为自己的从业生涯积累了“赫赫战功”,别无损耗。
原因正在于,对此恶意营销我们并无有力的法律利器。《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但,这只是在说广告。恶意营销又当如何?工商总局曾提醒电商,不得以恶性营销手段参与竞争,然此提醒有多大法律效力?如果不能在法律上为公序良俗构筑栅栏,道德将一再流血。
惟有让造假者、恶意营销者对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有清晰认知,对违法成本有确定预期,才能避免其为暴利打擦边球的冲动,避免公共道德和社会诚信难以逆转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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