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打三整治”行动中彰显法治力量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沈军 责任编辑
吴晔
2017年01月01日 08:05:39
推动“一打三整治”行动进行到底,必须把加强和改善民生放在首位。惩罚性执法行动不是目的,实现民众根本利益才是最终诉求。
“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是浙江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推动渔业转型发展、促进海洋环境治理的重要抓手,也是转型升级组合拳的重要一招;是依法行政在浙江的生动实践,它包含了行政执法有法、行政主体合法、行政程序依法的核心理念,公共利益之下实现个体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两者和谐共举,充分彰显了法治浙江的力量。
要确保执法效率,执法主体有效配置是重要条件。只有明确的组织体系得到确认,权力范围清晰划定,才能为执法工作的责任落实提供充分的依据。为此,省委、省政府成立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将执法资源有机结合起来,为后续长效机制出台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适格合法的行政主体,即拥有法定权力的行政主体是行政执法合法性的根本前提。在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仅仅依靠海洋部门执法力量无法满足“一打三整治”的需求。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和违犯伏休规定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开展“船证不符”捕捞渔船整治、禁用渔具整治、污染海洋环境行政整治的工作,成立“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办公室,由市、县政府直接指挥,处置专项执法活动中的具体问题,从根本上化解了执法主体越权的困境,避免因为主体资格不符、执法权力不能的原因,影响执法活动的合法性,为联合执法扫清了障碍,执法力量不足现象得到了有效解决。
严格遵守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本保障。渔业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保护渔业资源与渔业从业者利益,实现两者平衡、可持续发展。这一核心价值不仅需要执法队伍的高效执法,更有赖于执法程序的严格遵循。“一打三整治”执法程序兼顾合法、合理,执法行动重视惩治违法行为的同时,确保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在《行政强制措施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约束下,我省“一打三整治”对具体执法程序作了对应性的细化,并辅以执法程序性责任以保证规定能够得以切实有效的落实,最终实现执法行动的程序正义,防止执法行动发生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保证“一打三整治”的结果公平公正。
从规范法角度而言,充分的制度基础是保障执法合法的大前提。有法可依是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衡量标准,完备的执法依据能够确保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对其行为法律后果有明晰预判,更有利于对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以确保行政执法效果切实符合制度设计的目的。“一打三整治”是法治浙江建设的大平台、实验田、试金石和活教材,是依法行政理念在浙江的生动实践。我省在启动“一打三整治”执法行动之初、进行之中以及行动之后,都非常重视执法依据的完善工作:将繁杂多变的执法对象以及执法内容,根据上位法框架不断夯实基层实践规范,将“一打三整治”执法活动完全置于法律约束之下,真正地体现“依法”精神。
行政行为效果是对行政行为实施后的价值评价,包括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两方面,法律评价代表合法性层面的判断,社会评价意味着合理性层面的考量,两者有机结合方能视为符合行政行为的公共利益要求,因此“一打三整治”行动不仅要确保法律价值的实现,更应对社会价值承担应有的责任。推动“一打三整治”行动进行到底,必须把加强和改善民生放在首位。惩罚性执法行动不是目的,实现民众根本利益才是最终诉求。
【作者单位: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标签: 海洋环境;一打三整治;转型升级组合拳;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