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专题之八丨法官权责清单 完善法官独立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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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肖华 责任编辑
吴晔 程永高
2017年01月08日 07:55:37
随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启动,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重点内容,法官办案责任制在嘉兴市、海盐县法院试点中积极推进。司法责任重心从集体负责转向个人负责,强化法官在运用法律和判决案件中的独立地位,完善法官的独立负责制。
随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启动,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重点内容,法官办案责任制在嘉兴市、海盐县法院试点中积极推进。司法责任重心从集体负责转向个人负责,强化法官在运用法律和判决案件中的独立地位,完善法官的独立负责制。
一、加强和完善审委会的专业化、诉讼化改革
完善任职要求,提升审委会专业化水平。
第一,改变委员任职终身制的做法,即参考同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任职周期,一般5年作为一个任职周期,之后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实行淘汰机制,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去任职资格,及时补充“新鲜血液”。第二,重新划定审委会委员的选任标准,由于审委会组织及其工作内容的特殊性,确实需要组成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并重,但同时还应当将委员人选的专业工作经历纳入选任标准范围之内,在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委员选任标准情况下,应当允许一部分未担任领导职务但业务水平精湛的法官补充到审委会。第三,加强对审委会委员的专业化培训,尤其是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更新较快,更应及时组织委员进行学习,提升自身专业能力水平。
减少个案讨论,进行审委会的诉讼化改革。
第一,对审委会进行诉讼化改革,要求审委会委员在讨论之前进行阅卷,并通过视频或者直接参与的方式参加法庭的庭审。第二,审委会讨论的过程中允许控辩双方的参与,控辩双方可以向审委会提出意见,而不能仅听取案件承办法官单方面的汇报就据以定案。第三,审委会只讨论法律问题,不讨论事实认定问题,因为事实的判定需要亲历,审委会委员不是庭审法官,没有参与听证,所以只能发挥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特长而不能直接对案件事实加以判断。
二、细化法官权责清单,由集体负责转向个人负责
进一步完善法官责任追究运行机制。
第一,对于独任审理的案件,应由独任法官独立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第二,对于合议庭通过合议的方式审理的案件,则应当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并且应当由审判长承担案件的主要责任。第三,对于法官提交至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法官仍应对汇报事实部分的准确性负责,如果因为法官隐瞒、遗漏案件事实部分而造成审委会产生错误判断,法官应当承担错案的责任,审委会委员不承担责任。此外,根据实践中的调研发现,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使法官办案时的压力变大,因此,为防止法官为规避责任而将不符合审委会讨论范围的案件提交至审委会,可以增设审委会的过滤机制,过滤的标准应以“充分放权合议庭,以合议庭已穷尽其他审判资源为提请讨论”为原则。
进一步完善审委会责任追究运行机制。
第一,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进一步明晰审委会与法官之间的责任划分,合议庭汇报案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委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审委会委员视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二,审委会在具体运行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委员们发表的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规定“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
[作者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标签: 审委;委会委员;案件;任职;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