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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多跑一次”为突破口 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陈柳裕    责任编辑 郑亚丽
2017年09月13日 0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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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紧紧围绕省政府出台的《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合理设计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评估方案,增加并提高与“最多跑一次”改革相关的各板块的测评点和赋分度,通过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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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报告指出,“最多跑一次”是改革强省工作导向的突破口,是增创我省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大平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需要我们在科学厘定“最多跑一次”改革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借助地方立法明晰行为规则,通过严格执法彰显责任担当,运用法治评估提升改革绩效。

  运用法治思维厘定科学内涵

  运用法治理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当下如火如荼的“最多跑一次”改革进行思考,我们可以把“最多跑一次”界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政府机构办理行政事项,除法定程序规定和行使权利的情形之外,依法一次上门即可办结。

  简单化地把“最多跑一次”理解为到政府办事只需要跑一次甚至“零上门”,显然不妥当,至少还需要把下列两种情形排除在“最多跑一次”的范畴之外:一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实施的“跑”;二是当事人为行使其权利而出现的“跑”。前者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当事人多次到场的情形,后者如当事人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提交证据、陪同证人做笔录、要求听证等。同时,这里的“依法一次上门即可办结”也不完全等同于“当场办结”或“现场办结”。因为相当数量的行政行为,需要履行规定的程序以后才能向当事人发放证照或者法律文书,所以政府机构事后向当事人发放相关证照或者法律文书,自然也在“一次上门即可办结”之列。

  借助地方立法明晰行为规则

  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不仅不能离开立法,而且必须实现地方立法与“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频共振。表现在谋划“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各项具体决策时,要考虑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保证各项具体改革措施的合法性;表现在进行地方立法时,要考虑与“最多跑一次”改革之间的适应性,为“最多跑一次”改革提供法律依据或可供试验、试点的空间;表现在“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推进过程时,必须与地方立法的制定、修改或废除同步进行,即使暂时不能同步的也要做到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规定。

  在“最多跑一次”改革已经全面推开的当下,地方立法与该项改革的相互促进、彼此相依,更多地体现在如何通过地方立法把省级地方标准《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所蕴含的、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体现法治政府精神的体制机制要素,及时地上升为法律制度,把政府部门职能职责的重组与划分结果、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行为方式方法调整后的状态,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制度设计,进而建立起被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普遍遵循的,能够使各行为主体清楚地认识到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的行为规则。

  通过严格执法彰显责任担当

  省政府印发的《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部门职责分工、推进步骤和配套措施。贯彻实施该方案,既需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也需要通过建立科学、高效的问责机制予以保障。

  由于“最多跑一次”改革实际上是政府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的调整过程,我们还必须通过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指挥机制等,切实防止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尤其需要通过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彰显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担当。

  运用法治评估提升改革绩效

  “最多跑一次”旨在通过全面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倒逼各地各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使群众和企业对改革的获得感明显增强,政府办事效率明显提升,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由于这项改革方案的设计原点在于从公共服务客户端的视角审视、改造、提升行政审批的权限分工和流程设计,为此,绩效直接体现为群众对这项改革的获得感,提升绩效的途径则直接体现为法治政府建设的“达标”过程。

  早在2013年10月,省政府就出台了《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并领先于兄弟省份建立起了政府内部评估、专业机构评估和公众满意度评估“三位一体”的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体系。我们要紧紧围绕省政府出台的《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合理设计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评估方案,增加并提高与“最多跑一次”改革相关的各板块的测评点和赋分度,通过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绩效。

  【作者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标签: 法治;思维;改革;地方立法;评估;法治政府;绩效;行为规则;执法;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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