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禁令前 应先厘清法律关系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然玉 责任编辑
肖纯
2017年01月02日 07:18:42
大学严禁未婚同居事件,真正值得担忧的地方在于,校方完全用行政权力的支配性取代了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应有的协商、授权和订立契约的过程。此事所暴露的,是大学生合法权益仍旧未能获得充分而有效保护的事实。
“严禁校外留宿、严禁未婚同居、严禁从事非法陪侍活动”……近日,贵州凯里学院出台“十条禁令”,引发学生和网友的热议。不少人对“严禁校外留宿”“严禁未婚同居”争论激烈。为此,校方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学校出台这个‘十条禁令’的初衷是为了在校学生的安全考虑,现在有学生反映,我们也觉得禁令内容在措辞上确实有不妥当的地方,我想让他们(学生处)改一改。”
“高校禁止学生未婚同居”,对于这一消息,基于不同的立场解读想必会有完全不同的判断。按照一些法律专家的观点,法无禁止即可为,学校此举完全于法无据甚至有违法之嫌;然而,在不少秉持家长心态的保守主义者看来,这一新规简直是净化校风学风的雷霆手段,可谓用心良苦、善意满满……客观而言,这两种迥然相异的观点都有其道理,而此事的复杂性也恰在于此。这其中,既有两种婚恋观的碰撞,也有关于学校、学生双方关系的再思考。
首先应该承认,在现实语境下,“未婚同居”已经越发被视作是道德中立的行为。即便凯里学院严禁“同居”,其给出的理由也是“为了学生的安全”,而不是任何形式的道德理据。与之相较,很多围观者动辄以卫道者的姿态高调发声,并对大学生群体的私生活横加指责,实在是显得有些无理取闹了。要知道,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全社会能对其施加的影响,只能是基于示范和引导,而绝不是强制与胁迫。之于婚恋行为,更应如此。
是否可以禁止大学生未婚同居,从本质上说这并不是一项道德议题,由此所生发的许多怪腔怪调也着实可说是大可不必。此事的真正看点,无疑还是在于大学与学生之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众所周知,现实中高校和学生间,既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也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一方面,高校作为一类特殊的“行政组织”,享有着内部事务管理权;另一方面,高校、学生作为平等的主体,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也要接受民事法律的规束——禁止学生未婚同居一事,因其涉及到这两种法律关系的重叠,故而难免显得很是棘手。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情况中,高校的行政权力往往构成了对学生民事权利的压制,这种关系模式下许多大学的内部规则通常不具有可诉性。明乎此,再来看大学严禁未婚同居事件,公众或许会发现,此事真正值得担忧的地方其实在于,校方完全用行政权力的支配性取代了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应有的协商、授权和订立契约的过程。换而言之,此事所暴露的,乃是大学生合法权益仍旧未能获得充分而有效保护的事实。
大学行使内部事务管理权的边界在哪里?在高校行政权力的压倒性强势之下大学生的法定权利又该如何捍卫?认真看待“高校严禁未婚同居”,超越那些暧昧的联想和世俗眼光,我们终究会发现,此事原本是如此的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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