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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上网,六个字的画外音听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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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言:网络问政织就造福人民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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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评丨天价停车费:开发商到底能不能想涨就涨

来源:浙江在线评论员
作者:王玉宝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7年01月11日 14: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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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种认为开发商对停车费可以想涨就涨、哪怕涨到天上你也只能道德谴责、于法不能监管的观点,有很大的不靠谱成分。“天价停车费”不仅面临竞争性、垄断性的问题拷问,更面临着程序的合法性拷问——是否经过业主委托和合同约定?

  宁波荣安观江源小区每月高达1800元的“天价停车费”,打破了浙江记录。此事舆论已有数度曝光,但让人无奈的现实是,此事似乎无解。相关监管部门给出的答复是“天价停车费不合理却合法”。

停车难.jpg

  到底是怎样离谱的“天价”?

  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小区停车费“天价“并非个案。从全国看,自2014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布后,武汉、宁波、上海、成都、南昌等全国多个城市小区停车费涨声一片。上海一小区还曾曝出每月2600元的停车费。

  这里有个问题。一方面,同类事件中百姓普遍强烈反对,如此“天价“确实难以承受。比如,宁波荣安观江源小区,买下停车位要20万,而租,两年就要4万。

  另一方面,从给地百姓投诉结果看,物价、房管等部门,也大多认为无权干涉。这就形成一个舆论印象,“天价停车费”,不合理但合法。果真如此吗?恐未尽然。

  开发商真的可以想涨就涨?

  从法规上看,国家发改委2014年底的通知究竟是怎样表述的?通知“第七条”关于住宅停车服务条款是这样表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浓缩一下,这个条款大意就是首先要接受业务委托,其次按照合同约定。按照这个条款,停车费涨价,需要经过一个类似业主大会表决同意这么一个程序。如果被否决,开发商是不可以涨价的。也就是,开发商并没有乱涨价的权利。但目前,大多的“天价停车费”都属于开发商自说自话涨价。从这个角度理解,那种以为不管怎么涨价都合法,监管部门无可奈何的说法是不是有误读成分在其中?

天价停车费.jpg

  另外,国家发改委虽然有条件放开了停车服务收费,但社会或者开发商、物业公司往往有意无意忽视了发改委随后又补发的一个通知。即2015年末,国家发改委联合三部委又发了一个补充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

  在这个指导意见中,国家发改委这样表述,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要纳入地方定价目录。”《意见》特别提出要“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要通过指导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意见》还提出“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

  注意这里面的关键词。首先是“具备竞争条件”。小区内地下车库或者产权归开发商的停车位,到底是不是竞争性的?恐怕要看小区所在区域和停车位供给情况。如果一个小区,周边没有停车位,或停车位极度紧缺,那么这个小区内的停车位还算竞争性的吗?实际上,大部分小区,其停车位不同于公共场所停车位,有一定专属性,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同小区之间的停车费很难形成价格竞争,容易形成区域垄断。

  其次,则是“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这段表述就更明确了。那些不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位,显然不在依法放开的范围之内。“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是可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要纳入地方定价目录。

  从这上面这几点,可以看出,那种认为开发商对停车费可以想涨就涨、哪怕涨到天上你也只能道德谴责、于法不能监管的观点,有很大的不靠谱成分。“天价停车费”不仅面临竞争性、垄断性的问题拷问,更面临着程序的合法性拷问——是否经过业主委托和合同约定?

天价停车.jpg

  监管真的到位了?

  但现在竟然闹到“天价停车费合法”“这个问题无解”这个境地,这是令人莞尔的。这一方面,与开发商出于自身利益对法律的片面性解读有关。开发商挟利自私,倒逼业主买车位,当然会不遗余力地鼓吹涨价的合法性。这是不难理解的。问题是,社会舆论为什么也轻易相信这套说辞?

  另一方面,更为值得反思的是物价、房管等监管部门的态度。搜索全国多起同类事件,大多案例中,物价和房管等部门虽然也摆出一副督促开发商协商的面孔,但最后结果仍然是“无权干涉”。笔者不知道这些监管部门,是如何理解国家发改委上述两个“通知”和“指导意见”两份文件精神的。如果开发商给民众灌迷魂药,普通百姓对法律不求甚解还可以理解,专业的监管部门岂能作“岸上观”?国家发改委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要通过指导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乃至“依法查处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对此,监管部门真的作为到位了吗?

  当然,反思起来,问题发展到今天,法律本身的不清晰也值得反思。对涨价程序、议价规则等语焉不详,特别是何为“具备竞争条件”、何为“自然垄断经营”,并无明确界定。因此,小区停车位到底属于那种性质,法律上留下了模糊空间。“天价停车费”,自2015年以来普遍发生。这一民生问题给市民造成的负担和引发的社会冲突,不能轻视。这一新生社会矛盾,也倒逼着相关法律法规抓紧健全和细化。

标签: 天价停车费;开发商;停车位;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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