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评丨“校外出事学校无责”,并不等于免责牌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朱昌俊 责任编辑
吕苏娟
2017年01月16日 22:07:35
在这一角度,明确学校无过错不担责,可视为是社会责任文化的一种回归。
云南《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1月12日正式发布,将学校安全中校方责任、家长责任分别明确,引起不少家长和老师的热议。特别是“上学放学途中出事故,学校无过错则不担责”,有人拍手叫好,也有人认为不够完善。
“上学放学途中出事故,学校无过错则不担责”。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中的这一新规定,所对应的社会大背景应不难理解。长期以来,学校之于学生的安全责任,一直扮演着的是“无限责任”的承担者角色。似乎学生只要出事,学校必定难辞其责。这不仅是从法律上看,也是从学校的道德义务上看。然而置于学生安全事故的多发的现实中,学校被赋予的“无限责任”,也给学校、教师带来了不应该承受的压力。就此而言,强调“校外出事学校无责”,并以此从法律角度明确学校责任的承担边界,确实有必要。
事实上,将这一规定简称为“校外出事学校无责”是不恰当的。因为条例中“校外安全事故,学校不担责”的规定,还有“学校无过错”这一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即便是在校外发生安全事故,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归根结底还得看学校是否具有过错。因此,与其泛泛的谈论“校外出事学校无责”到底是为学校卸责,还是厘清责任边界,不如正视到底该如何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这一前提条件。
条例规定,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等情况,虽然发生在校外,但也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对于学生自杀、自伤,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生擅自离校、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受到的意外伤害等情形,学校行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行为无过错的,依法不承担责任。显然,不同情况下,学校是否担责,其是否具有“过错”,才是关键因素。
但这里却仍有不少模糊地带需要明晰。比如,学生擅自离校、自行外出,是否要考虑到学校的管理责任?若学生因在校内与老师之间发生“矛盾”,而在校外自杀、自伤,这一责任该如何认定?教师正常批评权的边界到底在哪?又如何认定责任大小?此外,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往往与其自身所受到的安全教育有关,那么,学校在安全教育上应承担多大的责任?这总总情况,恰恰最容易出现责任认定困难的尴尬,所以,尽管条例明确了学校“无过错不担责”的原则,但具体的执行上,仍考验的是对原则的精准把握。“校外出事学校无责”,并不等于免责牌。
学生安全从来不可小视。只有责任边界清晰,各责任主体对自身的责任承担有着具体的预期,方能真正倒逼安全防范责任的落实。这无论对于学校还是家长,抑或是公共部门而言,都是如此。在这一角度,明确学校无过错不担责,可视为是社会责任文化的一种回归。但也不能忽视,因为这一新规,而可能引发新的责任拉扯问题。
标签: 学校;过错;学生;出事;放学;学校安全条例;伤害;安全事故;学校行为;责任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