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长编造吸毒案件 追责要触及根本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朱昌俊 责任编辑
肖纯
2017年02月07日 07:32:40
公安局长迫于不当的考核指标而编造吸毒案件,仅仅是追究其个人的责任,显然并未触及问题的根本。而要真正破除司法领域的“指标式”管理思维,仍需要在破除司法的行政化上,有更大的顶层改革行动。
查获吸毒人员少,在黑龙江垦区公安系统排名靠后,多次受到领导批评,齐齐哈尔农垦克山公安分局局长李某暗示干警找人冒充吸毒人员完成指标,部分干警、协警通过给好处费的方式让亲戚等冒充吸毒人员,编造吸毒案件26件。公安局弄虚作假,后被垦区检察院发现问题。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为了应付查获吸毒人员少,上级考核排名靠后的压力,便命人通过“有偿雇佣”的方式让不吸毒的人员来冒充吸毒人员,作为公安局长的李某因此受到追责,乃理所当然。可这一处理结果,却让人五味杂陈,也留下了更多的疑问:李某编造吸毒案件的动力,直接源自上级的考核“指标”。若设置执法指标的做法本身就存在问题,是否也应该一并得到追责?继而,不当的执法指标不废除,又能否真正杜绝下一个李某的出现?
上级对某项执法行动搞结果排名,从出发点上看似乎不难理解。但由排名结果来直接推导出考核对象的执法表现,显然是欠妥的。比如,有民警就称,克山公安分局涉毒案件之所以少,乃是因为克山农场吸毒人数有限。但抓的吸毒人员少,排名靠后,局长李某个人可能会被调离、降级或遭受其他处分。由此也就形成了一种明显的悖论——一个辖区的吸毒人员越少,反而越对于当地公安机关的考核不利。此一悖论将直接诱发像李某这样的造假不说,整个执法行动的初衷,也因此面临疑问:对“涉毒人员查控收戒”到底是为了真正减少吸毒人员,还只是为了体现执法政绩?可见,执法指标考核本身的合理性就严重存疑。
事实上,因为完成上级的执法考核指标,而出现的编造假案现象,并非个例。如早在2005年,就有吉林市清河派出所所长为了完成年度办案指标,而让“线人”花钱从市场上“雇”来13名民工充当“犯罪嫌疑人”;甚至还有民警为完成办案指标,而自导了抢劫案。在制造案件的另一面,更有为了完成执法考核指标,而出现违反司法程序,蓄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形。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就曾撰文称,“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不正确的政绩观有很大关系。”
因此,2013年公安部就发出通知,要求严禁下达“发案数”和“破案率”等不科学和不合理的考评指标与排名。然而从这起案件来看,尽管“发案数”和“破案率”等明面上的考核指标已经被废除,但在地方司法系统,像执法结果排名等“土办法”依然是现实的明规则。这起案件中,虽然上级也并无明确提到排名考核,但排名靠后却被上级批评,明显构成了客观上的“末位淘汰制”,其对下级机关编造假案的诱发作用不应低估。因而就个案看,该案件的追责显然不能止于让编造案件的局长付出代价,更要追究上级部门设置不当考核指标的责任。而在整个司法系统,到底还有多少类似残留的指标考核与执法排名,相关部门更有必要进行全面的倒查与清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指标考核、执法结果排名等做法之所以难以根绝,在本质上还是由于司法行政化的痼疾未能得到彻底根治。一些在行政系统常用的“数目字管理”方式被照搬到司法领域,忽视了司法本身的特殊性,其实是司法行政化的直接表现。而办案民警明明知道涉毒案件之所以少,与吸毒人数本身就少有很大关系,但迫于局长的压力,还是只能去执行“编造案件”的要求,这说明由上至下的行政压力压倒了司法本身的专业性和应有的内部制衡。就这点来说,公安局长迫于不当的考核指标而编造吸毒案件,仅仅是追究其个人的责任,显然并未触及问题的根本。而要真正破除司法领域的“指标式”管理思维,仍需要在破除司法的行政化上,有更大的顶层改革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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