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国家赔偿“追偿比例” 更加明确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逯海涛 责任编辑
肖纯
2017年02月14日 07:11:35
这是一部创新突破的地方法规,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进行了细化规定。针对赔偿经费保障的问题,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而《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堪称法治浙江建设中的又一破冰之举,在国家赔偿的立法、司法实践中,浙江以先行者的姿态,给国内其他地方提供了宝贵经验。
下个月开始,《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就要开始实施了,很多人或许觉得国家赔偿这件事跟自己远了点,其实,这是一部创新突破的地方法规,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进行了细化规定。这是我省在建设法治浙江道路上的又一个破冰之举,在注重可操作性的同时,让公平正义的理念贯穿在每一个细节中。
国家赔偿这个词大家应该都不陌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被誉为“宪法承诺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近年来一系列重大冤假错案被平反,包括赵作海、钱仁凤、聂树斌等蒙冤入狱的当事人或其亲属,经过法定的国家赔偿程序,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赔偿金。但是因为出台时间比较短等原因,《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还存在不甚明确之处,在各地具体实施过程中,多多少少还存在着一些瑕疵。
比如《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数种情形的国家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全部”好理解,是多少就多少,“部分追偿”又该如何把握?再比如,根据《国家赔偿法》,在判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国家赔偿需要到账,但事实上,这笔钱在各级预算当中,并没有专门列支,或者只有少额列支,如果要全额支付,就要法院进行多方协调,花掉的时间就比较长了。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从国家赔偿实践看,各省(区、市)存在国家赔偿经费财政预算安排普遍不足、赔偿义务机关与财政部门在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环节上职责不够清、对国家赔偿案件责任人追偿、追责难等问题。浙江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近几年,国家赔偿审判的司法环境有所改善,但效果还不够理想。有些部门对国家赔偿制度确立意义认识还不到位,将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视为自揭家丑,认为案件越少越好,对国家赔偿申请能拒则拒,甚至采取私下协调途径解决。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浙江在法治浙江的道路上再次进行探索,出台《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此举被不少媒体誉为创新突破。
在《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进行了详细规定。而在现实情况中,还鲜有国家工作人员因为之前存在办案过错,在国家赔偿之后被“追偿”的事例。《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提出,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国家赔偿涉及2个以上责任人的,分别确定追偿比例和追偿金额,合计追偿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这样一来,什么情况下应该对责任人进行追偿、追偿多少钱、有2人以上的责任人时又该如何区分责任,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更加“具体化”的规定,将更加方便相关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执行。
针对赔偿经费保障的问题,《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这样就确保了国家赔偿经费来源,确保了赔偿款项能及时足额给付申请人。
不得不说,这样的规定细致并且不脱离实际,将会让《国家赔偿法》在浙江的落地实施更加顺畅全面。除了技术层面具有可操作性,《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也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对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进行“追偿”本来就体现了权责相称的理念,可以让执法、司法人员在工作中审慎用权,严格贯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理念,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2006年4月,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作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策,率先开始了建设法治中国在省域层面的实践探索。从那时起,建设法治浙江就成为全省上下的共同使命和责任担当。十多年来,法治浙江建设,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从浙江法院全面实施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到检察机关通过互联网或案件管理大厅向社会全部或有权限地公开法律文书……法治浙江建设的理念一以贯之。而《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堪称法治浙江建设中的又一破冰之举,在国家赔偿的立法、司法实践中,浙江以先行者的姿态,给国内其他地方提供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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