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可惩戒 青岛会为“体罚权”开道口子吗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佘宗明 责任编辑
肖纯
2017年02月21日 20:50:21
打头阵是好事,希望青岛要在揽来无数争论火力的背景下,借鉴既有的成熟做法,对“教育惩戒权”充分解释和明晰边界,从而为更大面上的“惩戒权”禁行决策提供更好的样本。
“教师是否该有惩戒权”的讨论,有了新由头。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熊孩子”可惩戒,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在“能否惩戒学生”的话题聚讼纷纭的背景下,青岛当地估计很难避开舆论长枪短炮的火力。毕竟这是地方层面对国家规定的“突围”: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赋予班主任的,只是“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青岛允许“适当惩戒”无疑属于自主延伸。
“惩戒”不等于体罚,比如罚抄课文,体罚只是惩戒手段里的一种,但往往也是最重的那种。狭义上的“体罚”,主要是指直接接触学生身体使之产生痛苦、伤害的管教措施,包括打手、掌掴、踹踢、鞭笞等。所以在青岛当地明确“适度惩戒”内涵前,认为它迈出的步子大到了给“体罚”解禁的程度,或是误读。
但鉴于“惩戒”可能为体罚打开一道口子,青岛作为国内明确教育惩戒权的首个“吃螃蟹”者,难免会为争论者提供了观点交锋的新靶子。
有争议,往往意味着基于“绝对是非”的共识之难以达成。在可否惩戒学生问题上,当下的争论,就呈现出“各说各有理”的局面。
支持“惩戒”者认为,教育理论是彩色的,教育实践却经常是灰色的,把“教育是爱的艺术”窄化成“教育只能用爱心”,是纸上谈“教”,它预设的前提——“所有学生都可被感化”不靠谱,极少数学生只有惩戒才能从歧途被拉回正途;反对者则认为,主张对孩子惩戒,是教育的低级、无能与粗糙。
这两种相持的观点,还容易从说“惩戒”滑向对体罚的弹或挺:觉得对极少数学生“当惩则惩”的,能拎出一堆古训来,“朴作教刑”、“不打不成器”、“黄荆条子出好人”、“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省了棍子,惯了孩子)等,体罚权在英、法、韩等国家都得到了承认。反对者也能援引许多名言掌故,如反思棍棒教育。
在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明确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这在实践中往往“退一步”变成回避惩戒,很多教师都会有意识避免因惩戒惹来“体罚”质疑。
青岛首度明确将“惩戒”纳入学校权力范畴,其实也是“一致的政策步调”跟争议性的调适在地方实践层面的反馈:在我国各地都禁止体罚、回避“惩戒”的局面下,支持惩戒权的声音,也需找到现实决堤口,为观点平衡找补,打破“反对惩戒”话语在实践中的垄断。
对青岛的先行迈步,没必要急着用某种舆论正确去棒杀,它的出现,本身就是现行法规对“教育惩戒权”的禁止倾向遭遇争议的产物。在此情景下,不妨允许地方先试点,从多元化实践中寻找最优解。
相较之下,将青岛明确的“教育惩戒权”导入规范路径,才是更重要的。给予“能否惩戒学生”开口子后,要规范的是“怎么惩戒学生”。
对青岛而言,“适当惩戒”的内涵显然亟待细化明确,其方式和适用条件应被限定。在美国部分允许学校对学生惩戒的州,惩戒须遵循几点原则,如“善意原则”(惩戒要以帮助学生为唯一目的,不得恶意报复或虐待)、“合理原则”(处罚力度与学生违纪情节保持均衡,不得超过合理尺度)。这可资借鉴。
如果青岛方面允许“惩戒”顺带着放开了“体罚”,那要规范的就更多了。在英法等国家经验,体罚学生虽被允许,但却跟严格限制教师在体罚上的自由裁量权配套。体罚事项要交由专门机构裁定乃至执行,不允许私自体罚,要将体罚从“人对人”变成“制度对人”;体罚也要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等。
能在允许“教育惩戒权”上打头阵,是好事。接下来,希望青岛要在揽来无数争论火力的背景下,借鉴既有的成熟做法,对“教育惩戒权”充分解释和明晰边界,从而为更大面上的“惩戒权”禁行决策提供更好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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