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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的一封信,为何能惊动全国人大常委会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刘雪松    责任编辑 杜博
2017年02月27日 11: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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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性的法律依据,能够在基层执法机关成为“盲点”,可能很大原因不是缺乏法律常识,而是太在乎服务权力的“常识”。这是“情商”大于“知商”和“智商”的情况下,时常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

  杭州市民潘洪斌的一封信,惊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使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将一项地方法规的修改,列入了2017年的立法。这项法规,正是杭州市施行多年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正是潘洪斌写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信,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进而作出决定,委托专家学者,对本届人大任期内制定的全部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审查。

  风起于青萍之末。2015年10月10日9时54分,市民潘洪斌骑着一辆车牌号为“南浔C2”开头的电动自行车,途径环城北路莫干山路口时,被拱墅区交警大队民警以“实施驾驶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为由,将电动自行车扣留。交警部门的法规依据是《杭州市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

  潘洪斌不服,随后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交警执法时未按规定出示证件;本人并未驾驶营运人力三轮车;交警没有明确告知“其他非机动车”的种类、范围、禁止通行的道路范围;交警部门依据地方法规,对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采取扣车处理,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限度。潘洪斌为此向法院要求,认定拱墅交警扣留非机动力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返还被扣留的非机动车,承担因自己的非机动车被扣留所产生的误工费。

  然而法院认为,民警执行职务时未向潘洪斌出示证件属于“存在瑕疵”,程序并无不当;《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设定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未违反上位法规定;杭州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外地电动自行车限行措施的通告》明确禁止2009年4月1日起外地电动自行车驶入限制的区域,潘洪斌驾驶的这辆南浔牌号电动车进入限行区域,拱墅交警大队采取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依法合法。

  可是,交警扣车真的对吗?法院判决真的对吗?全国人大常委会给出的结论,其实给出的是一个打脸的姿势。

  较真的杭州市民潘洪斌,写了封信给较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较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正确的姿势,告知了较真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于是便有了一位杭州市民惊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辆电动自行车撬动整个杭州地方性法规全国审查的“拨乱反正”。

  公允地说,把潘洪斌这辆电动自行车扣下来的执法民警也是较真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法,依法执法,职守使然。但遗憾的是,交警执的是一个违法的法,或者说,是一个明显存在与上位法抵触的、有瑕疵的法。全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明确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而《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法规,却在这种情况下赋予了交警部门可以作出扣留非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显然与我国的《行政强制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产生了明显冲突。更遗憾的是,潘洪斌将这些基本的事实、将这些属于常识性的法律依据提交给法院,希望给个“公道”“说法”之后,拱墅法院依然给出了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的结论。

  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给出的结论是,能够成立、应该支持的。常识性的法律依据,能够在基层执法机关成为“盲点”,可能很大原因不是缺乏法律常识,而是太在乎服务权力的“常识”。这是“情商”大于“知商”和“智商”的情况下,时常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

  杭州市民潘洪斌这场官司,打得很难。杭州市民电动自行车被执法部门扣留的事,肯定不只出现在潘洪斌一个人身上,但潘洪斌屡败屡诉、直至诉至全国人大常委会,他想要的已经不只是一辆电动自行车,而是法治社会的健康秩序。同样,全国人大常委会、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把这个市民的个人诉求、把这个个案当成可能存在立法问题的“普遍案例”,继而举一反三地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审查,这个“惊动”的姿势也是非常较真的。它告诉整个社会这样一个简单、清晰的道理:法律面前,只有公正公平的标准,没有官方公民的区别;只有是对是错的界定,没有法治权利的倾斜。

  一辆电动自行车,骑行在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的不能骑行的路段,然后被交警罚了、扣了,这在很多地方、甚至在很多地方的旁观者眼里,简直属于“屁大点事儿”。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之外增设了扣留非机动车并托运回原籍的行政强制规定,这在市民潘洪斌眼里,杭州市的法规本身就是违法的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看来,是事关重大、不可不察的事。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看来,是必须举一反三、全面审查的事。它最后告诉社会,立法无小事,执法是大事。哪一个环节不较真,都有可能伤害社会,伤害公民的权利。

  在潘洪斌前期维权遭遇的知错不改,到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监督纠正之后的知错就改,它带给立法、执法、司法部门的思考是全方位的。修改一条不符法律的地方性法规容易,改进一个公正公平的法治姿势,需要所有的法律机构,能够真正做到只唯法律,不唯其他。

标签: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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