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见义勇为 不只是“一纸凭证”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项向荣 责任编辑
张韬
2017年03月22日 07:42:38
不提倡的是见义勇为的方式,而不是见义勇为行为本身。
62岁的江苏句容人江志根17年来奔波不止,为的是给逝去的儿子讨要一份荣誉证书。2000年,他12岁的独子江伟华救人溺亡。2011年,江志根得到了15万元抚恤金,却没有收到见义勇为证书。2015年12月,江志根将句容市政府告上法院。今年3月15日,他收到江苏高院受理此案的通知书。他说:我就要给儿子一个名分,否则就对不起他。江爸爸的心思我们都明白,他要的不是钱,而是社会对江伟华英雄事迹的郑重承认,以告慰他的在天之灵。感动之余,不禁唏嘘不已。
中国的见义勇为观经历了较大的波动。曾经,草原小姐妹为了不使生产队的羊群遭到损失,顶风冒雪追赶羊群被严重冻伤,被人称颂为英雄。曾经,四川雅安的赖宁为扑灭森林大火而英勇献身,虽然,他的故事的真实性有所争议,但毕竟也被树立为全国少年榜样。可如今为什么我们却这么吝于给一个小英雄一份证书?事出有因。
有关部门的解释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不提倡他们在不能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救人,所以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鼓励、不宣传,也不授予荣誉称号。并依据《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抚恤办法》指出:“为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办法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的确,如今社会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对的,这与几十年前宣传为了保护集体的一根木材、一头牛可以献出自己的生命相比,绝对是一种生命意识的进步。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还没有完全成熟,行动能力、判断能力也和成年人完全不能比,贸然去危险的环境里救人,完全可能加重后果。但是如果就此认为,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就会误导未成年人不顾自身条件做出危险事,就是鼓励其他的未成年人学习做力所不能及的危险事,我觉得这个逻辑有点不对,是建立在对新时代青少年心智发展不了解的基础上。
并且,有关专家觉得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予奖励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理念。为什么成年人见义勇为之举可以获得证书,而未成人做了同样的事甚至英勇献身了,却不能得到同样的一张证书?这违反了法律的平等原则。虽然,有法律人士指出,见义勇为不是法律范畴,这没错。但是该不该给见义勇为者以同等的待遇,却是法律能给出的答案。至少在同一个江苏省内,要统一做法,不能有些地方给未成年见义勇为者发证书,而有些地方却不。当然,句容方面在这事上做得并不算错,给了江志根15万元的抚恤金,也实际承认了江伟华的义举。只是双方过分纠结于证书这么一个形式,结果导致舆论的对峙,从而偏离了事情的本质。
事情的本质是什么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对这事讲得很透彻:不提倡的是见义勇为的方式,而不是见义勇为行为本身。关键在于引导。实际上我们完全可以在授予证书的同时,正确引导其他未成年人采取适合自己年龄段的救助方法,比如看到溺水可以大声呼喊而不是亲身涉险。这样,既表彰了见义勇为,又引导了正确的救助方式,既安慰了失子之痛的父亲,又符合有关部门的对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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