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G20备料精彩的杭州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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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上网,六个字的画外音听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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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言:网络问政织就造福人民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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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自行车与人碰撞事件:汹涌民意未必就是公平正义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郑亚丽    责任编辑 吴晔
2017年04月25日 14: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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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相信,法律的制定考虑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法律在保护他人权益之时也在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权益。或许某一天,你、我可能就是案中的李阿姨、赵大爷,那时的你除了法律武器还能依靠什么来保护个人权益?

  杭州70岁的赵大伯一转身,碰上后面一辆自行车的后轮摔倒,造成小腿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双方均无过错,推自行车的李阿姨偿付赵大伯各项损失2万元。

  新闻一出,“没有过错为什么要赔偿”的舆论炸了锅,法官成了千夫指,吃瓜群众慌了张。

  本案审理中,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意外证明,赵大伯和李阿姨在主观上均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两人分担损失。虽然大伯主张阿姨存在过错,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问题的症结在于,既然阿姨无过失为什么还要赔钱,这显然与我们的常识相悖,于情似乎也说不过去。再联想起闻名全国的彭宇案,“扶老人被讹”新闻事件的阵痛刺激,网友必然群起而攻之,法官一时成了众矢之的。真的是法官在和稀泥吗?抛却个人情绪,这一次我们在法理的框架内好好谈谈这个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也明确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显然,法院判决依据的是法律条文规定,使用的是“公平责任”原则,即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无过并不代表无责。虽然赵大伯和李阿姨在事件中都没有过失,但阿姨的行为与客观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关联性,“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分担一定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作出判决时用的是偿付而非赔偿,一方面定性了李阿姨在此次事故中无过,另一方面印证了法院判决依据的是“公平责任”这一释义。客观上看,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可网友为何不买账,看到“老人摔倒”“无过错路人赔偿”等字眼就忙不迭去抨击,我看是内心的愤怒冲昏了头脑的理智,错把无知当正义。

  民法中有双方均无过错共同承担责任的释义,双方都是受害者,法院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在赵大爷骨折医疗费的基础上,判决李阿姨偿付赵大伯各项损失2万元。这样的判决并非法官荒唐,而是有法律依据。

  杭州自行车与人碰撞事件,折射的是人们对社会的焦虑,对人情信任的危机,对法官公正判决的疑虑。面对汹涌民意,网民要克制非理性情绪,在搞清楚事实之后再行评议。此外,法院将判决依据的法理通过正常渠道向民众释义,自然能消除法官和稀泥的嫌疑,减少群众对法院的质疑。请相信,法律的制定考虑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法律在保护他人权益之时也在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权益。或许某一天,你、我可能就是案中的李阿姨、赵大爷,那时的你除了法律武器还能依靠什么来保护个人权益?

  汹涌民意未必就是公平正义。面对这样的事件,我们要谨防“扶老人被讹”的惯性思维。在网友混淆是非的情况下,舆论中更要有权威、理性的声音,否则人们之间原本美好的东西会被打倒在地。凉的是人心,碎的是人们对美好社会的期冀,损害的是司法的公信力。少一些偏见做挡箭牌,多一些法律条文做铠甲,我们的言论才能更趋公平正义。

标签: 扶老人被讹;无过错路人赔偿;民法通则;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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