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陈柳裕 责任编辑
江于夫 程永高
2017年10月17日 07:52:25
我们在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过程中,必须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最多跑一次”改革具有合法性。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如何辩证认识和处理当前我国改革与法治关系作出的深刻论断,也是新形势下推进各项改革的基本遵循。我们在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过程中,必须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最多跑一次”改革具有合法性。
“最多跑一次”改革是否遵循了合法性原则,从政府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角度看,主要在于能否同时遵守和符合下述五项“合法”要求:一是目的合法,即政府工作人员作出的某一决策或实施的某一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本身的目的;二是权限合法,即政府工作人员作出的某一决策或实施的某一行为,不得超越法律法规为之设定的权限范围;三是内容合法,即政府工作人员作出的某一决策或实施的某一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及其基本原则;四是手段合法,即政府工作人员作出某一决策或实施某一行为时,运用的方式、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五是程序合法,即政府工作人员作出某一决策或实施某一行为时,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符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
由于“最多跑一次”改革牵涉到政府多部门职能职责的重组与划分,因此其合法性不仅表现在相关改革举措的决策和实施在现行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且表现在各项相关改革举措的实施结果,能够确保政府及其部门具备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具体而言,就是要符合如下五个“法定”要求:
行政机构依法设立(组织法定),即行政机构的设置、编制等必须事先依法作出规定,政府不得擅自设立行政机构、扩大人员规模。
行政权力依法取得(职权法定),即一切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授予或权力机关的授权,“无法律授权,即无行政权力”。
行政程序依法确定(程序法定),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依法事先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程序要求,坚持信息公开和阳光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行政行为依法作出(行为法定),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确定的职权职责和法定程序办事,依法决策,依法履责,严格执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行政责任依法承担(责任法定),即行政机关必须对法律负责,承担因自身行政行为引起的各种法律责任。对不当行使权力、滥用权力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法律赋予的权力不作为、不尽职以及失职、渎职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为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标签: 改革;合法性;权力;决策;法律责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