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潮号丨小偷照片被撤,肖像权要这么用力保护吗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评论员 刘雪松 责任编辑
郑亚丽
2018年07月05日 17:11:01
老百姓普遍觉得,最需要保护的受害方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反而施害方被保护得妥妥的。这个心里的结,怎么理都理不顺。
一个多月前,成都同和路一小区发生多起盗窃案。6月初,警方将一位小偷带到小区指认现场。见到小偷被抓,大家都很高兴,纷纷拍手叫好,不少人拿出手机拍照并打印贴在小区门口,以示警示与威慑。不料贴了一个多月,相安无事,却被“好事者路人甲”视为“碍眼”,认为押送犯人都要戴头套,小偷也有肖像权,此举涉嫌违法。于是媒体一报道,小偷照片被人撤下了。
有律师也认为,公民在没有依法判决、判定有罪前都不能认定是犯罪;被盗居民愤怒心情可以理解,如果要张贴小偷提醒,应当采取遮挡措施,比如给当事人面部打马赛克,不能发正面清晰照片。
律师不“普法”倒罢,一“普法”,反引来网友更大愤怒。一指此言为“圣母心”,二怨法规不 “接地气”。尤其是合法、允许的警示办法,网友觉得并没什么用——既然当事人面部打马赛克,那么张贴警示的意义又何在?
在保护涉嫌犯罪当事人的肖像权,与居民期望更加直接有效警示效果的照片张贴愿意中,现行的法律设计,似乎更倾向于前者肖像权不可侵犯的兜底,这是居民和网友普遍感到心理有落差的原因所在。小偷作乱,居民恐慌。而法律设计上,对于涉嫌犯罪的当事人,量刑或处罚时,往往以行窃得逞的财物数目来决定轻重,这也是许多惯犯抓了放、放了抓、不停伤害社会的原因之一。
本质上,居民张贴小偷照片,威慑小偷、并追加惩罚的意义超过了警示意义。虽然手法“简单粗暴”,但自我保护效果极佳,也在现代社会群体能够接受的手段范围。因此法律设计的尴尬之处在于,打马赛克的犯罪嫌疑人照片可以张贴,但警示效果差;而不打马赛克却更具警示效果的照片,又贴不得。老百姓普遍觉得,最需要保护的受害方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反而施害方被保护得妥妥的。这个心里的结,怎么理都理不顺。
其实在法律实践中,判决、判定犯罪之前,犯罪嫌疑人的清晰照片并非完全公布不得。警方协查、通缉时发布的许多清晰照片,也是在未决之前。但基本的犯罪事实是敲定的。因此百姓觉得,特殊手段,也是手段。就这个单一案例来说,成都这个小区的业主,也是将犯罪嫌疑人清晰照片张贴在犯罪事实敲定之前,他们觉得,决与未决,只是一个时间差的问题。尽快让小区居民防范起来、让小偷被及时被威慑起来,这是普通百姓出于本能的一种保护方式。既然法治的效果不能令人满意,那么居民先把自己更好地保护起来,也是在给法治社会做贡献。
成都小区张贴小偷照片,网友挺身支持,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现有治安状况的警示,同时也是对犯罪嫌疑人肖像权被过度保护的一种抵触情绪。理论上,依法惩处犯罪,本身就具有对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偷窃行为的惩处力度,与社会民众的期待存在明显落差。一些犯罪主体判决之后,宣传的力度也不足以让犯罪主体有足够的羞耻感。因此,偷窃犯罪,在社会层面基本上被视作“小偷小摸”,一些人伸手被捉之后,再伸手,再被捉。
百姓不怕过度保护自己的平安,怕就怕犯罪群体的合法权利被过度保护。偷盗行为如此,涉及性侵行为的犯罪也是如此。国际社会,一些法治国家和地区,往往会将一次性侵犯罪与犯罪主体的终生设限相关联,性侵者像过街老鼠,人尽避之。这一点,谁被保护得更兜底一些,法律设计是一清二楚的。反观国内对于性侵犯罪的惩处,至今依然与一般犯罪主体并无区别。这给犯罪者的威慑力、对社会群体的保护力上,是打了不该打的折扣的。
当然,既然现行法律如此设计,居民按法规来,这是必须的,也是硬道理。但成都这些案例引发的社会情绪,却同样也是值得法律的顶层设计者思考与掂量的。
标签: 肖像权;小偷;警示;小偷照片;威慑;愤怒;犯罪嫌疑人;犯罪主体;头套;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