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非要在图书馆跳广场舞,拿她们一点没办法?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舒抒 责任编辑
钱振霄
2018年08月12日 08:48:51
基层政府往往花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找到产权、使用权、面积和地理位置等皆具备条件的存量空间开设社区活动中心,可是不是应该多问一句,百姓是否“买账”呢?
沪上某社区居民,跑到图书馆里跳广场舞——近日的这则新闻吸引了众人眼球,引申出的矛盾也可想而知:来看书的居民感到吃惊和愤怒,合理的权益被冒犯;来跳舞的居民认为社区缺乏合适场地,在图书馆跳广场舞是不得已为之,但也“合情合理”。
今年初,也曾有大批居民在上海龙华烈士陵园内锻炼、跳广场舞并公放音乐,遭到投诉后,这些每天到烈士墓跟前以欢快的早锻炼代替肃穆拜谒的居民给出了相似的理由:社区缺乏大型户外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场地宽阔、绿化良好的烈士陵园自然是不二之选……
等一下,先不说上述两个居民区均有标准的社区活动中心和“邻里汇”,即便真的“缺场地”,烈士陵园和室内公共图书馆,就能拿来跳舞锻炼吗?
这类问题,去年在山东临沂的老年人“马路暴走团”遭遇车祸时,曾引发过舆论热议。空巢老人亟待社会交流、晨练团难觅锻炼场地等各种原因,的确引人深思。但一些混淆概念、浑水摸鱼的论断,如“路这么宽还不让人走了”“要是有地方去我们也不会在这里”等理由却偏离了解决问题的方向。
随着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提升,百姓对政府和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是好事。但特定群体的诉求之上,还有更普遍的公共利益和社会规则。呼吁社会尽可能照顾多样化需求、提供更多公共资源的前提,是遵守和捍卫符合公共利益的社会规则,尊重最基本的社会秩序。
在图书馆跳舞的人认为,自己拥有在公共场所活动的“公民权”。但有一点不容忽视,享有公民权的前提是具备基本的公民意识。这种“意识”不仅意味着知晓自己的权益,更意味着了对他人公民权利的清晰认知。在图书馆看书的居民有安静阅读的权利,尊重这一权利就是基本的社会规则,无视这一规则就是公民意识缺失,而没有公民意识又何谈享受公民权利?况且,在图书馆跳舞,无论如何都不属于合理的公民权利,在机动车道上组队“暴走”亦是如此。只声张权利,却无视权利的边界,规则意识缺失的结果不仅是社会矛盾,更可能是一些本可避免的悲剧故事——比如暴走团的车祸。
在讨论“暴走团”遇车祸究竟是谁之责时,不少人提出,英国的交通法规提出按照相对责任原则,根据事故双方过错划分责任。弱化到社会秩序的维护上,如有更细化的规章制度对公共设施的使用进行具备法律效应的约束,让屡教不改的“不合时宜”行为付出一定违规成本,那么屡见不鲜的扰民、占用公共资源的情况或许能有所降温。
但话说回来,社区邻里间的大小事,都要靠法规来强制约束,似乎不太现实,也体现不出应有的“城市温度”。城市治理者此时不妨多想一想,面对无奈的局面,是否只能两手一摊?
办法其实不少。同样在上海,位于市中心闹市商圈的中山公园因周边居民区密集、大型公共场地有限,多年来一直是上海广场舞热门地点。2016年夏,这座百年名园开启24小时全天候开放,周边居民立刻担心,原本夜间9时闭园后就离开的广场舞人群是否也会跟随公园一起“通宵营业”。但最后,令人担忧的广场舞扰民问题几乎不曾出现,区、街道两级基层政府通过提前介入,与各广场舞团队约法三章,规定各团队使用场地的时间、时长,同时邀请广场舞队伍参与街道组织的联席会议,与市容绿化、城管、派出所、公园公司、保安公司等各单位同桌共话公园管理。
如此一来,不仅有效避免了遇到问题、投诉就相互推诿的情况发生,参与广场舞的群众也能切身体会到公园管理的诸多不易,增强了共同维护公园秩序的意识。这说明,基层治理的有效激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缓乃至杜绝某些似乎“难以避免”的纷争。
与此同时,社区公共设施的布局、设计以及功能配置是否真的踏准居民需求,也是解决类似广场舞场地这样供需不平衡的关键所在。在发生“图书馆跳舞”的社区,街道内具备社区会客厅功能的“邻里汇”距离该图书馆的步行距离不过900米,可位置却在一片老小区深处。对有需求的老百姓来说,家门口步行几分钟的沿街绿地、公共场馆显然比设施齐全却要步行10余分钟的“会客厅”更具吸引力。另一方面,基层政府往往花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找到产权、使用权、面积和地理位置等皆具备条件的存量空间开设社区活动中心,可是不是应该多问一句,百姓是否“买账”呢?
(原标题《大妈非要在图书馆跳广场舞,拿她们一点没办法》,原作者舒抒。编辑 钱振霄)
标签: 广场舞;图书馆;跳舞;社区;居民;公民权利;社会规则;社区居民;眼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