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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上网,六个字的画外音听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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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言:网络问政织就造福人民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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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潮号丨昆山砍人案,谁是“受害者”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评论员 刘雪松    责任编辑 钱振霄
2018年08月29日 16: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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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这个案件引发的关注,很大程度是警方和检方对于案情的通报表述所引起的。网友担心的是,按照这样的表述,“犯罪嫌疑人”于某,会否成为又一个“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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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案子,截然不同的反应。昆山砍人案,又是一例。

  8月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一人持刀砍人不成反被对方砍了,而且死了。这是现场视频带给人们的直观感受。

  但不论是警方还是检方,规范的案情通报文本显然跟民间的概述差异很大。昆山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之后,发布的公告如此表述: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检方所述的“犯罪嫌疑人”,便是在很多网友眼里视为“侠”一样的白衣男子。“被害人”,便是开宝马车、取刀砍人反被白衣男子夺刀砍了的纹身男。

  网友眼里,如果不是砍人的把刀弄落了地、如果落地的刀子不是被白衣男于某抢先得手,最终的受害人就是白衣男。但剧情的反转太突然,原本的“受害者”成了“犯罪嫌疑人”,而本来应该是犯罪嫌疑人的,成了“受害者”。

  舆情也因此发生了。幸亏有现场的这段视频监控,它为网友基于法律常识的认知与正义情绪的判断,提供了足以评判的条件。在很多网友眼里,警方和检方通报中的“犯罪嫌疑人”,不论是在冲突的起因还是在起初的反应上、最后的角色转换上,都是很难挑出“瑕疵”的。刘某失手把刀弄丢在地,成为于某的重大转机,他先抢到了刀,追了也砍了。最终,他眼中的凶手被自己砍死了。至少在网友眼里,检方和警方眼中的“犯罪嫌疑人”,不是为民除害的侠士,也是个根本用不着“被指控”的幸运者。

  由这个案件引发的关注,很大程度是警方和检方对于案情的通报表述所引起的。网友担心的是,按照这样的表述,“犯罪嫌疑人”于某,会否成为又一个“于欢”。山东辱母杀人案最初被判无期徒刑,就是因为不同的个体与群体,对于同一个案情的认知不一样。于欢案因为更多细节的水落石出而案情翻转被改判轻刑。而今天的昆山案现场视频基本清晰、谁是真正的受害人也不难辨析,倘若按照司法机关的通报来办案,这法律、这支办案队伍,让人很难放心。

  网友的担忧不是多虑的。前些年错判的冤案不在少数。这是其一。第二就是,稍具法律常识的人也能看出,昆山砍人案最多在白衣男于某究竟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上,有一定的争议空间,其余怎么都找不出通报给出的这种貌似有些错乱的信息。所以如果要按照通报这么简单表述、以及“犯罪”“受害”的角色定位,这案子办下去让人心里不踏实。这不仅是一个基本的判断问题,还涉及到一方是宝马车、有刀、纹身,另一方是骑电动车的。而且从起因来看,电动车原本是正常骑行,反而是宝马车驶入了非机动车道。

  越是错乱,越是好奇。于是很多网友开始自行搜集信息了。包括纹身男此前颇具行为习惯的照片与视频被扒出来,而且竟然还扒出他此前获得过见义勇为的奖励。而让网友有些抵触的是,当地警方在简短的警情通报中还不忘“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图片和视频”。

  网友扒信息,其实是反复探究过现场视频、对照警方和检方的格式化通报信息之后,已经对通报的信息内容有抵触、有失望的一种行为方式。他们觉得,经警方证实的信息,跟视频给出的信息不对称,基本的判断也落差太大。这时候警方提醒广大网友信警方证实的、不信同样可以作为补充证据、补充判断的信息,虽然法理上说得通,但情理上站不住。

  其实随着信息越来越透明,今天的执法与办案,都处在最接近阳光的地方。法治在进步,是跟网友法治意识的进步是处在同一个节奏中的。很多时候,网友既是监督者,也是智者。办案机关多听听网友的反映,多获得一些信息,肯定利大于弊。法治的正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经得起社会的监督,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网友的判断错了,纠错很容易。用事实、用证据、用法律的准绳就行。而一旦办案的事实、程序、判断错了,兹事体大。这一点,很多伤害法治公信力的冤假错案,已经给足了教训。

  昆山砍人案,从发案之初就被社会所盯上,这是一件好事。司法够公正,就能够自信。办案可以不考虑网友的情绪,但必须尊重基本的事实,尊重法律的价值。在这段视频呈现的基本事实面前,谁是真正的受害者,其实并没有结论。但完全可以讨论和争论。办案机关千万不要低估群众的法律认知水平,不要低估了群众的判断。现在被盯得紧些,案子办得才会更漂亮一些。

标签: 犯罪嫌疑人;昆山;警方;案子;判断;现场视频;办案;案情;被害人;白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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