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补齐狂犬病防范短板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谢军 责任编辑
吴佳珅
2018年09月28日 21:24:29
被害人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饲养业主请求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金,而对于涉及行政、刑事部分,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也要高举制裁之斧。
今天又是世界狂犬病日,而狂犬病所引发悲剧仍时常发生。近日,浙江省湖州市某六岁男童被黄狗咬伤后,还没有接种完疫苗就狂犬病发身亡。咬伤孩子黄狗散养于当地一家工厂,工厂负责人却对此狗的归属矢口否认,致使被害人家属难以追责。而这并非孤例,前不久杭州“网红”因狗扑人被踢而殴打侮辱孕妇事件引发社会关注。据统计,全球每年有55000人死于狂犬病,即每10分钟就有1人死亡;而我国去年死于狂犬病为502人。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所引起的人畜共患病,也是人类目前已知病死率最高的传染病。在我国,狂犬病属于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目前对于狂犬病尚无有效治疗手段,也就说一旦发病,100%死亡。不过狂犬病仍旧占据在我们的生活一角,要把狂犬病送入历史还需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然而,我国对于养犬管理的短板并未补上。夜半扰民、恶犬伤人、遛狗不拴绳、随地排便……近年来,与养犬数量增加相伴而来,不文明养犬行为频频引发社会关注。今年8月初,甚至有人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声要求毒杀流浪犬和不拴绳的宠物犬。从法律角度来看,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进行专门规定。除了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外,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养犬行为也有具体处罚规定……尽管有关规制养犬行为法律依据并不缺乏,但监管主体缺位却让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城市养犬乱象频发,也折射出城市养犬管理失范。由于在国家立法层面没有形成统一犬只惯例制度,而各地犬只管理“各行其是”,也乱了城市犬只管理章法。尽管一些城市制定专门养犬管理条例,在这些条例当中,公安机关多为监管机关,但公安机关对业主养犬发证需经街道、居委会统一。而对于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负有维修、养护及管理责任的小区物业,对业主养犬个人行为也只有警示、劝告、协助有关部门处置的权力,并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因此,被害人对于宠物犬伤害事件在向物业、公安及街道等部门诉求维权过程中而不了了之。即便有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高难度证据关也使维权夭折,不少被害人在获得医疗费用赔偿外,对于其他赔偿诉求望法兴叹。
特别是城市宠物医疗、保健及食品管理等配套机制滞后,致使宠物狗总量日渐庞大、宠物狗遗弃现象增多,许多被弃养宠物狗因无人管理而成为带病流浪狗,无疑增加了伤人事件的发生,甚至演变为社会管理难题。
笔者认为,国家层面的城市养犬行政法规要及时颁布,把城市犬只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以法律制度形式明确城市养犬管理执法部门,为城市犬只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同时,监管部门要为养犬建立起更为科学合理机制强化养犬管理,对于违章养犬的行为,如违章饲养烈性犬、不拴犬绳等行为,及时采取相应举措。
对广大市民而言,养犬是一种责任。市民不仅要对宠物犬的健康负担责任,也要对社会其他人担负起不被其所饲养犬侵害的责任。身处人口密集与公共空间有限的城市,小区业主要依法办理饲养宠物犬责任,定期为宠物犬消毒体检,遛狗戴嘴套、拴犬绳,避开人员密集的公共区域。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业主也要对于烈性犬要承担当然侵权责任。在杭州“网红”遛狗纠纷中,斗牛犬实乃极具攻击性烈性犬,饲养主业无法办理相应饲养证件,也不能不拴犬绳带到公共场所。所以被害人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饲养业主请求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金,而对于涉及行政、刑事部分,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也要高举制裁之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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