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涉贪是个体原因还是管理问题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责任编辑
吕苏娟
2017年05月12日 11:39:05
高校和科研机构要根据《意见》精神,清理过时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把科研经费的使用、科研人员的考核评价与激励纳入整体管理,深入推进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整体管理改革。
经费支配自主权下放给科研人员后,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所有经费支出细目信息,以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要建立学术共同体,由学术同行评价科研人员的学术能力与学术贡献,把科研人员的兴趣和精力真正引导到学术研究上来。
拥有“长江学者”等多个头衔的山东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山大医学院神经生物学系主任陈哲宇,被50万元“绊倒”了。去年底,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哲宇和3名同事犯贪污罪,陈获刑4年,被处罚金25万元。陈哲宇认为,国家支持科研工作的经费不够匹配,作为科研工作者,自己及团队的待遇也未得到保障,因此自己的行为违规但没有犯罪,“这是体制问题”。
是个体的问题,还是体制的问题,这是近年来每遇学术不端、学术腐败案,都会引起争议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追究一个人的法律责任,必须依据现有的法律,如果行为违反现有法律,那就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把违法责任都推给体制,个个都是体制受害者,那科研领域就会成为违法犯罪的重灾区了。与此同时,应当分析个体的违法行为是否有某种体制因素有关联,比如学术管理体制给科研人员开展学术研究活动是否制造诸多不便,一些科研人员为顺利开展科研活动,不得已而采取某些违规做法,长期游走在灰色地带,就值得警惕和反思。
据报道,陈哲宇说自己为了报销一些程序繁琐而又合理必要的费用,以及在经费未分期到账时维持实验室运转,他和同事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陆续套出400万元的课题经费设立“小金库”,后来,根据科研贡献多少分掉了“小金库”中的50万元,这成为他们被指控贪污的源头。这需要从两方面分析。
一方面,即便陈和他的同事报销经费是合理的,是从搞好科研出发,但是,这不是绕开“繁琐程序”的理由。近年来曝光的科研腐败案,科研人员的手法都差不多,包括成立一家关联公司,或者虚开发票、虚开劳务费等。对于这类行为,司法部门明确将其定性为职务侵占、贪污罪,要依法追究刑责。
另一方面,从科研经费管理看,也确实存在不利于科研人员自主支配经费,顺利开展科研活动的制度障碍。比如,严格要求科研人员按预算支出科研经费,这表面上是为了避免经费被滥用,但并不符合科研规律。腾挪经费是科研人员常干的事,包括从上一个项目腾挪到下一个项目,因为如果要等资助经费到位,再开展项目研究,黄花菜都凉了。还有从纵向经费(政府科研项目)腾挪到横向经费(与企业合作项目),因为纵向经费对劳务费有明确规定,横向经费领取劳务费则相对宽松,科研人员经常到纵向经费报材料费、测试费,到横向经费去取劳务费,等等。
去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要求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意见》加大了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提高人头费比例,对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并明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意见》下发后,有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并没有调整管理方式,原因在于担心承担责任。舆论也担心,给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可能导致更大程度的科研经费流失。
这就需要进一步改革科研管理体制,既要加强预算管理,也要推进财务信息公开,同时由行政评价转为实行学术同行评价。经费支配自主权下放给科研人员后,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所有经费支出细目信息,以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还要建立学术共同体,由学术同行评价科研人员的学术能力与学术贡献,把科研人员的兴趣和精力真正引导到学术研究上来。高校和科研机构要根据《意见》精神,清理过时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把科研经费的使用、科研人员的考核评价与激励纳入整体管理,深入推进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整体管理改革。
标签: 科研人员;经费;劳务费;科研;学术;学术研究;科研经费管理;信息公开制度;自主权;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