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G20备料精彩的杭州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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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上网,六个字的画外音听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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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言:网络问政织就造福人民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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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评丨监管多找事,安全少出事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王比学    责任编辑 王天骏
2017年06月13日 07: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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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是风险管理,只有把源头风险、过程风险、潜在风险、管理风险等所有的风险控制住,才能做到万无一失。监管跑在风险爆发之前,才是有效、有力的。

  原标题:监管多找事,安全少出事(一线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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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监管人员应该平时多找‘事’,药品安全才能少出‘事’。”前不久,在跟随全国人大常委会药品管理法执法检查组检查时,有人一语道出了药品安全与监管的关系。不过,进一步把好药品安全关、守好药品监管关,“找事”还得找到点子上。

  药品是重要的民生产品,更是治病救命的特殊商品,既要安全,又要有效,才会药到病除。但如果药品安全出问题的话,那就可能“药到了,不但病没除,反而有可能加重,甚至因此而断送生命”。所以,对于药品安全,怎么强调严管都不过分。

  现实中,药品监管、执法与人们的期待存在距离,一个重要原因是生产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成本低。以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的处罚规定为例,违法生产销售假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至五倍罚款;违法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至三倍罚款。检查中也发现,山东某基层卫生室使用过期药品2盒,货值金额只有十几元,依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即使最高3倍的处罚也不超过60元,与其社会危害程度相比,这样的处罚实在太轻。

  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才能让制假售假者有敬畏之心。有人将药品违法与食品违法对比,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生产销售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相较于食品违法,药品违法的性质更恶劣,处罚力度上不去的话,对违法分子“打不痛”“打不死”,很难达到严惩违法的目的。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首次将临床数据造假骗取药品批文入刑,最高可判死刑,释放出依法严惩的鲜明信号,表明我国对药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正在升级。

  药品监管是风险管理,只有把源头风险、过程风险、潜在风险、管理风险等所有的风险控制住,才能做到万无一失。监管跑在风险爆发之前,才是有效、有力的。监管部门通过排查,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风险状况、薄弱环节等心中有本账,才能把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的“严”要求,落实到全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对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不难发现,现实情况不容乐观。有的地方标准缺失、滞后,许多潜在风险难以检验和发现;监管不严,体现在漏洞盲区较多,不作为、不会为,有的受地方保护不敢严,许可证一发了之;处罚不严,体现在对行政违法案件只处罚企业,很少处罚责任人,以罚代刑;问责不严,追责时轻描淡写。凡此种种,都需要依法予以规范。

  对监管不到位的毛病,也要实施“靶向治疗”。应提高罚款额度,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成本大大高于违法所得;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公开违法信息,设立行业禁入。惟有如此,才能让“四个最严”真正落地生根,让群众吃上放心药。

标签: 药品安全;货值金额;处罚;药品监管;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监管;风险;食品药品;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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