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犯”消失 还有多少不规范称谓健在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朱达志 责任编辑
王天骏
2017年06月20日 12:53:51
顾名思义,“人犯”即“人”和“犯人”的合称,意即被羁押于看守所的公民,包括“未决人”和“未决犯”。这个称谓虽然貌似把“人”和“犯人”做了区别,但其中仍隐含着有罪推定的陈旧思维,没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
原标题:“人犯”消失 还有多少不规范称谓健在
6月15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由其起草的《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未来该法实施后,将取代现在的《看守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对在押人员的称谓也由原来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人犯”这个喊了几十年的称谓终于有望“寿终正寝”,这当然是一种进步。现行《看守所条例》根据1979年刑诉法制定,于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1996年和2012年,刑诉法曾经历两次修改,但对与其配套的《看守所条例》却未作修改,这其中就包括“人犯”之类称谓。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写进了宪法中。而“人犯”这类典型的非法治称谓,按说早该进入历史的故纸堆。顾名思义,“人犯”即“人”和“犯人”的合称,意即被羁押于看守所的公民,包括“未决人”和“未决犯”。这个称谓虽然貌似把“人”和“犯人”做了区别,但其中仍隐含着有罪推定的陈旧思维,没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司法机关判决之前,都属无罪之身——而在此之前,如果他被依法关进了看守所,只能称之为被羁押人;如果他被起诉,只能称之为被告人;如果他涉嫌犯罪,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无论如何也不能笼而统之地唤成“人犯”。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法治”一词。法治是“法的统治”或者说“法的治理”,换言之即“法之治”(rule of law),它不是我们以前常说的“法制”(rule by law)——这个概念大体反映了古代法家的主张,跟现代法治是有很大区别的。
与“人犯”二字异曲同工的,还有一个盛行不衰的说法叫“干警”。这干警二字,最早是指公安机关的干部和警察,久而久之就被这样简称了,最后变成了对“政法机关队伍”中所有人员的统称,以至于有了“检察干警”“司法干警”之类说法。其实,“干部和警察”这一分类本身就不合乎组织原则,也相当不科学。公安机关里的干部也是警察,警察也是国家干部(公务员)。而检察官和法官从来就不是警察啊!
也许有人会说,对这样的约定俗成不必苛求。但事关法律和国家治理方面的概念,不比一般社会生活中的民间话语,是不能任其“俗成”的,该规范的必须规范——毕竟名正才能言顺,言顺才能事成,“事成之后”才能正常实施法治,否则百姓就无所适从。
今次公安部在起草《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时,将“人犯”这个概念扬弃了,非常好。我建议有关部门举一反三,清理一下,看看还有多少不规范或不合乎法治原则的称谓、说法,该改的就都改了吧。
标签: 人犯;称谓;看守所条例;意见稿;警察;犯罪嫌疑人;法治原则;犯人;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