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评丨成都一女主持遛狗未拴绳 活该被打?
来源:法制网
作者:刘勋 责任编辑
郑亚丽
2017年09月05日 08:20:20
打人者爱子心切、护犊之情本无可厚非,但是打人的家长就没有想过,当着孩子的面暴打他人就不怕吓到孩子?被打的邓女士提供的监控视频截图清晰显示,打人家长是当着孩子的面实施暴力。
原标题:怕狗吓到孩子,当面打人就不怕?
9月2日,成都一女主持人遛狗未拴绳遭暴打经媒体报道后,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事件中双方的对与错大家争论不休。3日下午3点半,女主持人邓女士在微博上发表了一篇道歉文章,她在文中表示,自己也反思了很多,事发当日出门没有拴狗绳是我犯的很严重的一个错误,在这里向对方的孩子及家人道歉,“对不起,吓到孩子了”。同时承诺,以后出门一定会拴好狗链,避免这样的冲突再次在邻里之间发生。
不可否认,涉事邓女士未拴绳遛狗以及出言不逊等行为的确不文明,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及时制止犬吠和攻击行人的行为。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讲,邓女士的遛狗行为涉嫌违反行政法规。但是,尽管邓女士的不文明遛狗行为涉嫌违法,并引发儿童被惊吓等不当后果,但是这些都不应该是她被暴力相向的借口。换句话说,任何不文明、不合法的行为都不是实施者被私力惩罚的理由,被惊吓孩子的家人无权打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邓女士的伤情被认定为轻微伤,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打人者应该承担行政、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对打人者处以拘留、罚款,打人者还应该承担伤者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如果邓女士的伤情被认定为轻伤及以上,打人者就应该根据刑法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根据伤情立案侦查,邓女士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邓女士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毫无疑问,在本次事件中,打人者的行为是用一种违法行为来对抗另一种违法行为,无论是处理应对的方式还是出发点都应批判并坚决反对。打人者爱子心切、护犊之情本无可厚非,但是打人的家长就没有想过,当着孩子的面暴打他人就不怕吓到孩子?被打的邓女士提供的监控视频截图清晰显示,打人家长是当着孩子的面实施暴力。很显然,家长当着孩子的面用暴力解决纠纷,不仅会吓到孩子,还可能给孩子心中留下阴影,这种心理创伤恐怕远深于来自小狗的惊吓。
总而言之,邓女士不文明、不合法的遛狗方式应该被批评,打人家长的行为也须接受道德谴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如此,暴力相向者还应该反思自己打人的行为是否会对孩子形成更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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