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子女干涉老年父母婚姻自由,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赵畅 责任编辑
杜博
2017年10月07日 08:54:36
子女反对丧偶老年父母再婚,原因不外乎这“三怕”:一是怕外人说闲话,或被误解为老人“不正经”,或被误解为子女不孝顺;二是怕老年人一旦与他人结婚,与子女之间的感情会因此而淡漠;三是怕老年人的房产、存款等被人“掠走”,子女成为利益的实际“受害人”。
日前修订通过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明确: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办法明确:家庭成员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子女干涉丧偶的老年人婚姻自由的事件常有所闻,在个别家庭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比如,有的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有关证件,有的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有的以断绝关系抑或不惜以跳楼自杀相逼……一些子女无所不用其极,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禁止丧偶的老年人再婚。
子女何以出如此硬招、苦招来威逼丧偶老年人再婚呢?原因不外乎这“三怕”:一是怕被外人说闲话,或被误解为老人“不正经”,或被误解为子女不孝顺;二是怕老年人一旦与人结婚,与子女之间的感情会因此而淡漠;三是怕老年人的房产、存款等被人“掠走”,子女会由此成为利益的实际“受害人”。其实,对丧偶老年人再婚,作为子女大可不必存有“三怕”心理,而理应予以关心、支持。
时代在进步,文明在发展,婚恋观也应与时俱进。今天,婚姻自由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年轻男女可以离婚再婚,丧偶老年人为何就不能再婚呢?丧偶老年人再婚了,作为子女只要经常联系、上门探望并给予关怀,与老年人之间的感情又怎会轻易淡漠呢?更何况,老年人本来就有权支配和享受自己的财产,从家庭实际和亲情关系出发,只要能妥善处理好房产、存款等财产问题,作为子女就理当支持老人再婚。老人丧偶后,心理的孤独感倍增,再加上身体的原因,他们需要有人常常在身边贴身陪伴和精心照料。虽说子女理应承担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但子女与老年人之间多少会有些代沟,平日又忙于工作,对老年人的照顾肯定不及老年人的同龄人细心周到。因此,让老年人有人陪伴,生理上、心理上、思想上都得到慰藉,过一个幸福的晚年,不也是子女的孝心所系吗?既如此,那么,支持老年人再婚理当成为子女的明智选择。
过去,面对子女干涉丧偶老年人的婚姻,因为大多以“家庭纠纷”的面目出现,再加上不少老年人信奉“家丑不可外扬”的古训,因此,干涉老年人婚姻的事件真正闹上法庭或者由有关部门出面调解的并不多,使这种现象有蔓延的趋势。事实上,新婚姻法第三十条虽然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但具体操作性不是很强。一旦碰到子女干涉父母婚姻自由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置,并不十分明确。对此,日前修订通过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依据上位法,给出了具体而有可操作性的答案:作为老年人的子女和亲属,一旦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那就是违法行为,就应当视情节轻重或“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强调子女不能干预丧偶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并非说子女不能从关心出发加以必要的过问。其实,从一些丧偶老年人再婚失败的事例看,因为老年人平日社会交往少,有时候很容易上当受骗。所以子女一方面要积极支持老年人再婚,但另一方面要热诚帮助老年人对婚恋对象进行一些必要的甄别,规劝老人慎重选择,以免被骗。即便是遇到了不合适的对象,子女对老年人也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而切不可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约束、“软禁”老年人。
如果说,子女为丧偶老年人架起人间鹊桥是文明的进步,是敬老爱老尊老的表现的话,那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则无疑为失偶老年人的再婚提供了法规上的有力保障,失偶老年人从此就可以拿起这一武器为自己再婚维权了。
在韩剧《请回答1988》中,剧中人物正焕妈妈说过这样一段话:“世上哪有嫌弃自己父母的孩子呢?有时候,我觉得不是我们养育了孩子们,在艰难到就快要活不下去的时候,想要放弃人生的我总是会因他们再咬牙坚持,所以,我觉得,是孩子们救了我。”对于失偶的老年人来说,寻找再婚的路途,其中怎么会没有为了子女而好好生活、幸福地活下去的考量呢?如果子女想做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孝顺孩子,那么,就从支持失偶老年人的再婚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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