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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酒驾醉驾 需要更多的“措施”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杨庄    责任编辑 王天骏
2018年02月13日 07: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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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对酒驾、醉驾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打”,也对鼓励、纵容他人酒驾、醉驾的人予以告诫,这是政府管理部门的主动行为和责任所在,值得称道。

  原标题:防酒驾醉驾 需要更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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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公安局近日制定出台了《依法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八项措施》,内容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党员酒驾的通报市纪委;曾被处罚又酒驾的,按上限处罚;因酒驾、醉驾受处罚,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实施“同桌有责、同车连责”追究等。

  酒驾、醉驾的危害,几乎人所共知,这是一起起事故和血的教训告诉人们的。酒驾违法,醉驾涉罪,这几乎也是人所共知。即便如此,仍然每天都有人在酒驾、醉驾,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着公共秩序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实事求是地讲,酒驾、醉驾被查获的案例和多年的普法教育,使得绝大多数司机都有“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的意识,司机独自“闷两口”后还开车的寥寥无几。很多酒驾、醉驾的发生,恰恰是聚餐时当事人被人劝酒而贪杯,酒后又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这些鼓励、纵容、唆使违法行为人饮酒的人,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警方此次出台的“八项措施”中,明确表明:明知违法行为人驾车参加饭局,在未事先安排代驾的情况下,鼓励、纵容、唆使违法行为人饮酒,事后无管控,放任危害行为发生,违法行为人达到醉驾标准的,同桌人承担连带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明知违法行为人饮酒,鼓励、纵容、唆使违法行为人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放任危害行为发生,而不制止,违法行为人达到醉驾标准的,同车人承担连带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事实上,“同桌有责、同车连责”不是武汉警方的首创。酒驾、醉驾发生车祸,肇事者有时也是受害人,他们起诉劝酒的同桌客、鼓动开车的同车人的案件,相当一部分的诉求被法院判决支持。大庆市某基层法院判决过一起因劝酒致使对方醉驾身亡的案子,法院一审判决劝酒者赔偿死者2万元并生效。南昌市进贤县的12名老乡异地聚餐,席间劝酒不断,事后其中1人醉驾发生车祸身亡,请客人、共同饮酒、劝酒者均被判担责。

  知道他人餐后要驾车还劝酒,即使被劝者酒驾、醉驾后出事,很多人也会认为这种劝酒行为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因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有追究他们的责任,而法院对于劝酒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判决,知之者甚少。于是乎,劝酒之类的鼓励、纵容、唆使他人违法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的事,每天都发生着。

  像武汉警方这样,有法院判决的案件作基础,通过制定管理措施的形式加以明确,既对酒驾、醉驾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打”,也对鼓励、纵容他人酒驾、醉驾的人予以告诫,这是政府管理部门的主动行为和责任所在,值得称道。

  对于鼓励、纵容、唆使违法行为人饮酒和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达到醉驾标准的,究竟如何承担连带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有待武汉警方对“措施”的执行。

标签: 劝酒;犯罪行为;饮酒;武汉警方;唆使;开车;八项措施;处罚;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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