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评 | 违法收费无法退还,问题出在哪儿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高扬 责任编辑
周宇晗
2018年09月25日 08:04:40
既然收费名目是“集镇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就应该专款专用,将违法多收的费用挪作他用,即便出于“好意”,符合公众利益,法律也不答应。
原标题:违法收费无法退还,问题出在哪儿
近日,多位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的群众向媒体反映称,苍南县钱库镇政府擅自提高标准,违法执收集镇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共计超标准收费近477万元。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调查后,责令钱库镇政府15天内,将违法执收的费用退还给倪处村个人建房户。但五个月过去了,建房户没有收到一分钱的清退资金。目前,苍南县纪委已经对此事介入调查(9月18日中国之声)。
违法收费是事实,对此,苍南县发改局已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却面临无钱可退的尴尬。这样的结局,不仅有损行政机关公信力,也让苍南县发改局下发的整改函形同一纸空文,更让村民们无法理解和接受。如今形成这种各方被动的尴尬局面,可以说与有关部门任性妄为、不依法行政,监管缺位有莫大关系。减少乃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需要敦促和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基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
收费项目名为“集镇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范畴,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对于政府性基金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等事项,《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调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权限,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及地方政府均无权调整。法律规定明明白白,有关部门却自己“赋权”,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是对法律规定不熟悉还是故意违反?若是前者,加强法治宣传和学习、提高基层人员法律素养迫在眉睫;若是后者,则应不留情面予以追责。
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要求,“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和程序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属于执收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违反职责的,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对于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回,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针对违法行为的整改函早已发出,却一直无法执行。苍南县发改局表示将督促违法单位尽快落实,但除了敦促,他们也没有别的措施。有关部门积极查处违法行为,因执法手段苍白,显得无力。于此,如何强化执法手段、保证执法效果,需引起重视。
至于违法多收的费用为何无法退还,钱库镇政府解释称,钱款系为村委会代收,已经分批转给村委会;村委会则表示“这笔钱已经全部投入城中村改造项目里,包括支付失地保险费、政策处理费等等,村里甚至还贴了不少钱,根本无钱可退”。若解释属实,从结果来看,钱款也算是“用得其所”,但并不能由此排除其行为的违法性。而且,既然收费名目是“集镇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就应该专款专用,将违法多收的费用挪作他用,即便出于“好意”,符合公众利益,法律也不答应。
对于镇政府和村委会的行为定性,县纪委已经介入调查,相信不日便会有处理结果。但对村民而言,重要的不是处理了谁,而是钱能不能退回。而这一切,若是有关人员“心中有法”、依法行政,本不该发生。也想提醒有关部门和人员,依法行政不仅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尊重,也是一种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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