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恶意差评”团伙被打掉的警示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何勇海 责任编辑
郑亚丽
2018年11月17日 09:54:11
遇到“恶意差评”要挟不妥协,才是对自己负责,对消费者负责。
原标题:首个“恶意差评”团伙被打掉的警示
11月13日,深圳龙岗警方披露一起通过“恶意差评”对电商平台网店进行敲诈勒索的网络黑恶犯罪集团案件。嫌疑人通过“DM联盟”网站及其他社交平台招录“恶意差评师”,对网店敲诈勒索,涉及各电商平台网店近200家7900余单,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遍布全国多个省市。日前35名违法犯罪嫌疑人被抓获,1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这是全国打掉的首个有组织、有架构的网络涉黑恶犯罪集团。
首先要承认,对卖家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给予以好评、中评和差评,这是买家的一种基本权利。客观公允的差评,代表了消费者的不满,有助于商家改进不足,诚信经营,用优质产品与服务来赢得消费者信赖;也有助于电商平台依据这类证据,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乃至对商家予以一定惩罚,净化平台的营商环境。从这个角度说,商家要求平台删除差评、保留好评,乃至于对差评买家予以电话骚扰、恐吓威胁、人身攻击等做法,都是极其错误乃至违法的。
当然,保护消费者的差评权,并不意味着消费者行使差评权可以没有限度。人上一百,形形色色,众口难调,商家面对数量众多的消费者,即便商品质量合格,服务也优质,也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喜好。那么,商家要求消费者对他们的评价客观公允,便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而那些唯利是图的“恶意差评师”及其背后的组织者,以“恶意差评”进行敲诈勒索,从中谋取巨大利益,便是对商家合法权益的侵犯,损害了电商平台数据评价体系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也是对广大消费者的误导。
因此,一方面,要打击那些或明或暗地阻止消费者行使差评权,对差评买家打击报复等行为——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另一方面,也要打击同行之间的“恶意差评”,更要打击“恶意差评师”及其背后的组织者,以“恶意差评”敲诈勒索商家。前者:抵制差评,早就引起了舆论与相关部门的关注,且在探索一些对策;而后者:恶意差评,也应引起足够的警觉与治理。
而深圳警方打掉借恶意差评勒索网店的35人团伙,则可警示那些职业差评师及广大网购消费者,在网络交易活动中要遵守行为边界,行使评价权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作出公平公正的诚实评价。若向评价系统注入恶意差评,极可能得不偿失,既遭刑事制裁,又被民事追责。
有人或许要说,“恶意差评”与非“恶意差评”还真不好区别认定。确实,卖家抵制差评的证据好掌握、好认定,买家“恶意差评”则不好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买家采用了漫骂、侮辱、人身攻击的语言对商家作出评价,故意借机诽谤抵毁、敲诈勒索财物,才有侵权成立的可能。这就需要商家及时判断消费者的评价是否客观公允,及时收集证据,及时向电商平台反馈,情况严重时还可报警处理,也可选择“法庭上见”。遇到“恶意差评”要挟不妥协,才是对自己负责,对消费者负责。
标签: 恶意差评;敲诈勒索;电商;商家;恶意差评师; DM联盟;犯罪嫌疑人;黑恶犯罪;买家;涉案金额